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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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 D201506011216810218BJ-01 号
致: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宏丰”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李广新律师和李嘉慧
律师出席温州宏丰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温州宏丰电工
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温州宏丰电工合金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
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温州宏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
材料。本所律师得到温州宏丰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
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温州宏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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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15 年 8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5年8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
项。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9月11日(星期五)14点30分在浙江省乐清市北白
象镇大桥工业区塘下片区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举行。
3.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5年9月1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15:00至2015年9月11日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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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 出席 本 次股东 大 会现场 会 议的股 东 及股东 代 表共 4 人 ,代表 股份
181,203,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5963%。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身份验
证机构负责验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根据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修订<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有效
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
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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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及记录人员签名保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本法律意见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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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李广新
李嘉慧
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