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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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欣泰电气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新明律师与谈钟灵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丹
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
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以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新任董事的议案》、《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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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陈柏超延期履行承诺的议案》和《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丹东欣泰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同日刊载《关
于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和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在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东平大街 159 号公司
办公室二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温德乙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网络投票系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10 日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11 日 15:00 的任意
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代表股份 68,117,43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05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 人,
代表股份 60,514,3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736%;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603,0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18%。经
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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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根据会议公告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新
任董事的议案》、《关于股东陈柏超延期履行承诺的议案》。经本所律师查验,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属于股东大会的审议范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
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产生的计票人、监票人进行计票、清点,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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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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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欣泰电气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王 汉 齐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张新明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谈钟灵
日期:2015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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