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2 简称:欣泰电气 公告编号:2015-110 号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 15:00 在公司二
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10 日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11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温德乙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律
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68,117,43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9.70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60,514,378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5.27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603,0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31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2,508,4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3.12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4,905,358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68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603,06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318%。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新任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8,095,4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7%;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2,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486,4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02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77%。
2、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陈柏超延期履行承诺的议案》;
本次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陈柏超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0,514,3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7%;
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905,3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8526%;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74%;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上海)律师认为:欣泰电气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