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
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
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1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
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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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
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 社
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已于 2015 年 8 月 20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
等 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告知全体股东,公
告刊 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网络投票系统: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公司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 年 9 月 11 日下午 13:30,召开地点:
在江苏省常熟市通林路 28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2015 年 9
月 10 日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11 日 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9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9
月 10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11 日 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投票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9,047,559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5.8982%。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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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出 席 现 场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12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89,047,55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898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00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未超过超募
资金总额的 30%。公司此次利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变更
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 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内容及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分别对此事项发表的同意意见。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上述议案经
股东依法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
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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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吴东桓 经办律师:王建文
黄 勇
2015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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