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委托贷款展期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7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委托贷款展期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前提下对河南福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福国置业”)3,500 万元委托贷款进行展期,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
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公司将福国置业委托贷款人民币 3,500 万元的还款期限展期至 2016 年 3 月
12 日。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委托贷款展期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曙衢 陈铁军 迟国敬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