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缆股份: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09-12 08:41:0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京)律意见(2015)第 126 号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永安东里 16 号 CBD 国际大厦 16 层

Tel:(+86 10) 8521-9100/9111/9222 邮编:100022

www.deheng.com.cn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京)律意见(2015)第126号

致: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

律法规,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

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永安东里 16 号 CBD 国际大厦 16 层

Tel:(+86 10) 8521-9100/9111/9222 邮编:100022

www.deheng.com.cn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

的事项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

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

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星期五)14:30 在山东省青岛市

崂山区九水东路 628 号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4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

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系经公司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

情形。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人 数 共 计 84 名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数 量 为

757,228,8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0.5607%。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

托代表人数为 4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753,162,6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0.1818%;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80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4,066,199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0.3789%。

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其

他人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永安东里 16 号 CBD 国际大厦 16 层

Tel:(+86 10) 8521-9100/9111/9222 邮编:100022

www.deheng.com.cn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

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

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会议的

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关于 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7,223,3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93%;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1%;弃权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7%。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9,268,9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407%;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43%;弃权 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550%。

2、《关于接受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237,7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6043%;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43%;弃权

3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0.3914%。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青岛汉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回避表

决本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9,237,7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永安东里 16 号 CBD 国际大厦 16 层

Tel:(+86 10) 8521-9100/9111/9222 邮编:100022

www.deheng.com.cn

99.6043%;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43%;弃权 3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3914%。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57,192,1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52%;反对 1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24%;

弃权 1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0.0025%。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9,237,7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6043%;反对 1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 0.1930%;弃权 1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2027%。

注:1、上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2、上述议案 1、3 已经特别决议通过。

3、上述议案 1、2 已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5 年 8 月

26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永安东里 16 号 CBD 国际大厦 16 层

Tel:(+86 10) 8521-9100/9111/9222 邮编:100022

www.deheng.com.cn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蒋 琪 经办律师:郭芳晋 郭恩颖

2015 年 9 月 11 日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永安东里 16 号 CBD 国际大厦 16 层

Tel:(+86 10) 8521-9100/9111/9222 邮编:100022

www.deheng.com.cn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汉缆股份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