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丰科技: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5-09-10 15:2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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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浩丰科技(股票代码:300419)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淑敏 联系电话:010-56800154

保荐代表人姓名:邵玉波 联系电话:010-5680017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均事前审阅会议议案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均事前审阅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均事前审阅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交所规定报 不适用

项 目 工作内容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5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不适用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不适用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无 不适用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成文,第二、第三大股

东李卫东、张召辉承诺:本人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是 不适用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将向发行人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股东张明哲、杨志炯承诺:严格遵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是 不适用

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将向发行人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三、公司其他股东承诺: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是 不适用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成文承诺:锁定期届满

后,如确需减持股份的,其减持价格及减持数量如下:(1)锁

定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持

股数量的 15%,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

时持股数量的 15%;(2)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 是 不适用

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

持股数量、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

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五、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5%股东李卫东、

张召辉、张明哲、杨志炯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如确需减持股

份的,其减持价格及减持数量如下:(1)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减

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持股数量的 20%,第二

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持股数量的 20%; 是 不适用

(2)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持股数量、减持

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

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六、其他股东高慷、李晓焕、李惠波承诺:锁定期届满后,

如确需减持股份的,其可以减持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持股数量、减持价格将进行相 是 不适用

应调整)。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

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七、公司承诺: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

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

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

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

是 不适用

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

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

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

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

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成文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将以增持发

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本人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

件成就后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

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

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

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

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

是 不适用

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增持方案实施前发行人股价已经

不满足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继续实

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

稳定措施条件的,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

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

人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和(2)单一年度本人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

人上市后本人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超过

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

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

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

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

金分红金额。

如发行人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

了股价稳定措施,本人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或在发行人措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

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发行人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

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本人可不再继

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九、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李卫东、张召辉、张明哲、

杨志炯、包翔承诺: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

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

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当发行人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发行

人、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票

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本

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 是 不适用

行人股价。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买入公司股份的计

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

本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

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

果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

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

发行人股份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

稳定措施条件的,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

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

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

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 20%,和(2)单一年度

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

或津贴累计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

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

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十、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

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

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是 不适用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十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成文承诺:公司如发

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人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

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是 不适用

部新股,并依法购回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

份。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十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

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是 不适用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平安证券自 2015 年 5 月 20 日起更换浩丰科技持续督导保荐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代表人,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张鹏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

负责浩丰科技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平安证券授权杨淑敏女

士接替担任浩丰科技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

职责。

本次变更后,浩丰科技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杨淑敏女士、

邵玉波先生,持续督导期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

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 不适用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杨淑敏

邵玉波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2015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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