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欣泰电气
保荐代表人姓名:兰翔 联系电话:0591-38281712
保荐代表人姓名:伍文祥 联系电话:010-6629021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 是
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6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未列席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未列席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未列席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2 次(包括重大资产重组核查
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
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不完整 露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工
1.信息披露
情况 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
公司存在部分内部管理制度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内部
制度之间互相冲突的问题;公
司票据管理存在漏洞;公司合 督促企业积极整改、落实和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同管理存在法律漏洞;部分大 完善
额支出无审批;公司在应收账
款、其他应收款等相关财务管
理工作中存在漏洞
公司个别届次董事会存在召 督促企业积极整改、落实和
3.“三会”运作 开程序、通知时间、表决程序 完善,并要求在后续三会运
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作中规范运行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募集资金使用披露不准确, 督促企业积极整改、落实和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投资进度披露不准确 完善,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和实际投入情况进
行信息披露
关联交易披露交易不完整。
督促公司严格按照关联交
2014 年公司与第二大股东下
6.关联交易 易制度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属子公司相关关联交易未在
并进行信息披露
年报中披露。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无 不适用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无 不适用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是 不适用
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
2.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温德乙(实际控制人)
及其夫人刘桂文和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是 不适用
员的股东蔡虹(刘桂文姐夫)关于公司股份锁
定的承诺
3.辽宁欣泰股东温德乙、刘桂文及其关联人刘
明义、刘明山、刘明谦、刘
是 不适用
芮杉、孙永健、刘雅文和李峻波关于辽宁欣泰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
4.辽宁曙光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份锁定
是 不适用
的承诺
5.公司股东王世忱、世欣荣和、润佳华商、新
松机器人、安芙兰基金、国泰集团和张家港关 是 不适用
于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6.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陈柏超、范永喜、王建华、孙文东、刘明胜等 是 不适用
关于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
7.辽宁欣泰关于虚假陈述的相关承诺 是 不适用
8.公司关于虚假陈述的相关承诺 是 不适用
9.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虚假陈
是 不适用
述的相关承诺
10.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欣泰及公司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就《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 是 不适用
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承诺
11.持股 5%以上的股东的减持股份的相关承诺 是 不适用
1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是 不适用
承诺
1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保及住房公
是 不适用
积金的承诺
14.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关联交易的相
是 不适用
关承诺
15.关于整体变更或股份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
是 不适用
的承诺
16.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未来不购买控股股
是 不适用
东土地的承诺
17.辽宁欣泰关于收购丹东电容器有限公司的
是 不适用
相关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不适用
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收到辽宁证监局
下发的《关于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5]2 号),
针对上述决定指出的公司缺乏独立性、内控
机制不健全、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
公司采取了相应整改措施。
2、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收到辽宁证监局
下发的《关于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3 号),
针对上述决定指出的公司治理不规范、内控
机制不健全、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信息披
露不准确不完整等问题采取了整改措施。
3、 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深证
调查通字 15069 号),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
法律法规被立案调查;截止目前,上述立案
调查尚在进行之中。
(此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兰 翔 伍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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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