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城A: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方案

来源:深交所 2015-09-11 0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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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方案(2015 年 9 月修订)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与保留符合公司需要的优秀管理骨干和技术人才,提高可持续发展能

力,推动公司发展,依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

试行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

方案。

第二条 本股权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形式进行。

第三条 本股权激励计划须按照国资委及华侨城集团的相关规

定履行报批或报备程序后生效,并由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侨城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范围

第四条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干部及核心

管理、技术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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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第五条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96 人,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干部;

3、核心管理、技术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中,未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由上市公司控股公

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直系近亲

属;其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

均在公司或公司下属控股及全资公司任职,已与公司或公司下属控股

及全资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所有参加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

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

励计划者,不得同时参加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第六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第七条 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9,1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727,134 万股的 1.25%,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部分。

第八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票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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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张立勇 副总裁 45 0.49% 0.006%

姚军 副总裁 45 0.49% 0.006%

倪征 副总裁 45 0.49% 0.006%

陈跃华 副总裁 45 0.49% 0.006%

曾辉 董秘 45 0.49% 0.006%

中层管理干部(215 人) 7,325 80.50% 1.01%

核心管理、技术骨干(76 人) 1,550 17.03% 0.21%

合计(296 人) 9,100 100% 1.25%

注:

1、参与股权激励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干部及核心管理、

技术骨干的姓名、职务信息将公告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2、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3、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 1%。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第九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则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在

授予条件成就后 30 日内完成权益授权、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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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三)公司达到以下业绩条件:

1、本公司授予时前一个财务年度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4%,销售净利率不低于 1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

2、同时,上述考核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指标的 50 分

位值。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第十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4.73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4.73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股

票。

第十一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根据公平市场价的 60%确定。

公平市场价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公司定价基准日为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公布日。公平市场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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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方案经国资委、华侨城集团公司批准后生效。本办

法由华侨城股份根据国资委有关规定负责解释。

2015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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