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水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来源:上交所 2015-09-1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摘要

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住 所

北京绵世方达投资有限责任公 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南路 12 号鲁谷社区服务

司 中心大楼配楼 P101-1 室

上海银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浦东新区三林路 235 号 12 幢 142 室

深圳市德新景国际货运代理有

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祥大厦 13C2-01

限公司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

湖北聚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154 号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38 号同成大厦 A 幢 1

武汉泰立投资有限公司

单元 1602

上海浦高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新区港城路 768 号

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 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上海浦东土地控股(集团)有限

浦东新区丁香路 716 号 5 幢

公司

日本 SBI 控股株式会社 东京都港区六本木一丁目 6 番 1 号

配套融资认购方 住 所

正元投资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万达孵化 A-220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九月

1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对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

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保证其为公司本次交易提供的有关信息

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

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交易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

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

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2

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银炬实业、绵世方达、德新景、中江信托、湖

北聚隆、武汉泰立、上海浦高、陆家嘴集团、浦东土控及配套融资认购方正元投

资承诺:

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保证为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

让在西水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

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西水股份董事会,由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

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

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

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

情节,承诺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 SBI 承诺:

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保证提供的相关信息

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目 录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8

一、本次交易方案简介......................................................................................... 8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和关联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10

三、支付方式及募集资金安排........................................................................... 12

四、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估值........................................................................... 14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4

六、本次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16

七、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17

八、本次交易相关方的承诺............................................................................... 18

九、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22

十、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24

第二节 重大风险提示................................................................................................ 25

一、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25

二、本次交易无法按期进行的风险................................................................... 25

三、标的资产估值风险....................................................................................... 25

四、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足的风险................................................................... 26

五、利率变动风险............................................................................................... 26

六、保险业务所采用的主要假设和估计与实际存在差异可能导致的定价不充

分、准备金计提不足等风险............................................................................... 27

七、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不完善或失效的风险....................................... 27

八、投资风险....................................................................................................... 28

九、监管政策、法律法规变动的风险............................................................... 29

十、行业竞争不断加剧的风险........................................................................... 29

十一、股利支付受限的风险............................................................................... 30

十二、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风险................................................................... 30

第三节 本次交易概述................................................................................................ 32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32

二、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34

4

三、本次交易概述............................................................................................... 34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37

五、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8

六、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借壳上市....................................... 39

5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西水

指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上市公司

正元投资 指 正元投资有限公司

明天控股 指 明天控股有限公司

乌海西水 指 乌海市西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西水 指 包头市西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益凯 指 上海益凯国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天安保险股份

天安财险、标的公司 指

有限公司

西水股份拟向银炬实业、绵世方达、德新景、中

江信托、湖北聚隆、武汉泰立、上海浦高、陆家

标的资产 指

嘴集团、浦东土控、SBI 收购的合计 26.96%的天

安财险股权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江西国际信

中江信托 指

托股份有限公司

银炬实业 指 上海银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绵世方达 指 北京绵世方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德新景 指 深圳市德新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SBI 指 日本 SBI 控股株式会社(SBI Holdings,Inc.)

陆家嘴集团 指 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聚隆 指 湖北聚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土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上

浦东土控 指

海浦东土地发展(控股)公司

武汉泰立 指 武汉泰立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浦高 指 上海浦高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银炬实业、绵世方达、德新景、中江信托、湖北

交易对方 指 聚隆、武汉泰立、上海浦高、陆家嘴集团、浦东

土控、SBI

西水股份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即第

定价基准日 指

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评估基准日 指 2015 年 5 月 31 日

西水股份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

银炬实业、绵世方达、德新景、中江信托、湖北

聚隆、武汉泰立、上海浦高、陆家嘴集团、浦东

本次重组、本次交易 指

土控、SBI 等持有的天安财险合计 26.96%股权,

同时向包括正元投资在内的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

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西水股份与银炬实业、绵世方达、德新景、中江

协议 信托、湖北聚隆、武汉泰立、上海浦高、陆家嘴

6

集团、浦东土控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指 西水股份与 SBI 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协议

西水股份与正元投资签署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

股份认购协议 指

购合同》

天安财险股份认购 西水股份与天安财险签署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

协议 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本报告书 指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融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报告期、最近两年一

指 2013 年、2014 年和 2015 年 1-5 月

广发证券、独立财务

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顾问

山东和信 指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通商律师 指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中联评估 指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修

《重组办法》 指

订)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若干规定》 指

定》

《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准则第 26 号》 指 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

订)》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 指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 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

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7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次交易方案简介

西水股份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天安财险 26.96%的股

权,同时向包括正元投资在内的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

套资金。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两

部分。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天安财险股权

西水股份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天安财险 26.96%的股

权。其中,西水股份拟向银炬实业、绵世方达、德新景、中江信托、湖北聚隆、

武汉泰立、上海浦高、陆家嘴集团、浦东土控等天安财险股东以发行股份的方式

购买其持有的天安财险 26.44%股权,向 SBI 以现金方式购买其持有的天安财险

0.52%股权。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西水股份拟向包括正元投资在内的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6,907,216,823.34 元,且不超过拟购买资产

交易价格的 100%,本次募集的配套资金将用于向天安财险增资、支付交易对价

和中介机构费用。

正元投资承诺按照与其他发行对象相同的认购价格认购,认购金额不低于

13 亿元且不低于西水股份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20%。

西水股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互为前提,共同

构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中任何一项未获得所需的批准,

则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自始不生效。

本次交易完成后,西水股份将持有天安财险 50.87%股权。

(三)发行价格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8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董事会(即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西水股份股票交易均

价=决议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西水股份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 120 个交

易日西水股份股票交易总量。

在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考虑分红派息的影响,发行价

格为 21.86 元/股。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实施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

规则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2、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配套融资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的董事会(即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在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实施完毕后,考虑分红派息的影响,不低于 33.08 元/股。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

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市场询价结果

来确定。正元投资不参与询价,接受最终的询价结果并以该价格认购股份。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上

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调价机制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调整机制

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即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前,出现下述情形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A、上证综指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0 个交易日的收

盘点数相比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即 2015 年 6 月 2 日前一交易日收盘

点数(即 4,828.74 点)跌幅超过 10%;或

9

B、证监会保险指数(883172)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

少有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相比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即 2015 年 6

月 2 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即 4,341.09 点)跌幅超过 10%。

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价格调整幅度为西水股份该次董事会决

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上证综指/证监会保险指数(883172)收盘点数的算术平

均值较西水股份股票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即 2015 年 6 月 2 日前一交易日上证

综指/证监会保险指数(883172)收盘点数累计下跌的百分比。若上证综指和证

监会保险指数(883172)同时满足调价条件,则以上述计算后上证综指或证监会

保险指数(883172)累计下跌百分比较低者作为调价幅度。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价格不进行调整,发行股份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进

行相应调整,即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股份所购买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调整

后的发行价格。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调整机制

在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

准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走势,并经合法程序召开董事会

会议(决议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对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进行一次调整,

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和关联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西水股份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天安财险

26.96%的股权,该部分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690,721.68 万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向

天安财险增资。本次交易完成后西水股份将持有天安财险 50.87%的股权,成为

天安财险的控股股东。

根据《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具体指标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上市公司 标的资产 比值

资产总额 4,874,953.95 10,998,467.95 226.00%

营业收入 983,208.19 982,591.62 99.94%

10

净资产 313,619.69 690,721.68 220.24%

注:天安财险 2014 年度营业收入仅包括其已赚保费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净资产指标

仅计算了本次拟收购的天安财险 26.96%股权的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已达到《重组办法》关于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比例标准,且属于《重

组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提交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

组审核委员会审核。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正元投资拟认购金额不低于 13 亿元且不低于本次配套融资总额的 20%;本

次交易后,银炬实业、绵世方达、德新景将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根据《上市

规则》及相关法规关于关联交易之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将在

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完成后,正元投资合计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及通过北京新天地、上

海德莱和新时代证券持有)上市公司 15.15%股份。银炬实业、绵世方达和德新

景的持股比例分别为 9.53%、9.53%、9.41%。

为充分保证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正元投资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36

个月内,将根据实际需要,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等合法合规措施,保

证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其他任何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以保持本公司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维护上市公司

控制权的稳定”。

为充分保证西水股份控制权的稳定,保护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银炬实业、绵世方达和德新景出具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就本次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西水股份拟收购的天安财险股权系为本公司真实持有,不存在通过协议、

信托或任何其他安排由他人委托本公司代为持有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协议、信

托或任何其他安排将本公司以天安财险股权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所对应的表决

权授予他人行使的情形。

3、本公司与参与本次重组的其他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也不存在

11

就参与本次重组及重组之后的一致行动安排。

4、本公司在本次重组完成后 36 个月内不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也

不与其他投资人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者通过关联方或者其它一致行动人直接或

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主动谋求西水股份实际控制人地位。

5、本次重组完成后,西水股份将保持由正元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

企业提名的董事在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占多数。

6、在本次重组完成后 36 个月内,如因本公司行使董事提名权,将导致正元

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丧失或可能丧失对西水股份董事会控制权的,

本公司承诺将放弃行使上述董事提名权,并全力配合正元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制

的下属企业采取任何巩固其对西水股份董事会控制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正

元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有关改组董事会的提案投赞成票)。”

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正元投资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肖卫华仍为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重组不会导致西水股份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构成借壳

上市。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正元投资、银炬实业、绵世方达和德新景承诺

的相关安排有利于实现正元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

三、支付方式及募集资金安排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西水股份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银炬实业、绵世方达、德新景、

中江信托、湖北聚隆、武汉泰立、上海浦高、陆家嘴集团、浦东土控、SBI 持有

的天安财险 26.96%股权,其中以现金支付 133,178,046.84 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

支付 6,774,038,776.50 元。本次交易对方获得的具体对价情况如下:

交易的天安 股份支付

交易价格 现金支付

交易对方 财险股份数 支付数量

(元) 对价(元) 支付对价(元)

量(股) (股)

银炬实业 728,540,189 1,879,633,687.62 - 1,879,633,687.62 85,985,072

绵世方达 728,540,189 1,879,633,687.62 - 1,879,633,687.62 85,985,072

德新景 719,402,188 1,856,057,645.04 - 1,856,057,645.04 84,906,571

中江信托 344,067,022 887,692,916.76 - 887,692,916.76 40,608,093

湖北聚隆 30,000,000 77,400,000.00 - 77,400,000.00 3,540,713

武汉泰立 16,000,000 41,280,000.00 - 41,280,000.00 1,888,380

上海浦高 8,528,800 22,004,304.00 - 22,004,304.00 1,006,601

12

陆家嘴集

36,817,129 94,988,192.82 - 94,988,192.82 4,345,297

浦东土控 13,700,908 35,348,342.64 - 35,348,342.64 1,617,033

SBI 51,619,398 133,178,046.84 133,178,046.84 - -

合计 2,677,215,823 6,907,216,823.34 133,178,046.84 6,774,038,776.50 309,882,832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西水股份审议本次交易的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

均价的 90%,在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考虑分红派息的影响,

发行价格为 21.86 元/股。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上

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银炬实业、绵世方达、德新景、中江信托、湖北聚隆、武汉泰立、上海浦高、

陆家嘴集团、浦东土控因本次交易取得的西水股份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

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银炬实业、绵世方达、德新景、中江信托、湖北聚隆、武

汉泰立、上海浦高、陆家嘴集团、浦东土控不转让在西水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二)募集资金安排

公司拟向包括正元投资在内的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

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6,907,216,823.34 元,且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

价格的 100%,本次募集的配套资金将用于向天安财险增资、支付交易对价和中

介机构费用。其中,向天安财险增资不超过 6,624,038,776.50 元,向 SBI 支付的

交易对价为 133,178,046.84 元,剩余部分用于支付中介机构费用。最终发行数量

及募集资金金额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结果为准。

除正元投资外,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的其他特定投资者。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西水股份审议本次交易的第六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

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在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考虑分红派

13

息的影响,不低于 33.08 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发

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正元投资不参与询价,接受最终的询价结果并以该

价格认购股份。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上

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正元投资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转让;向其他配套融资者发行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

正元投资不转让在西水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估值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5]第 836 号《评估报告》,本次评估对

天安财险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采用资产基础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并选用市场法的

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市场法下,天安财险在评估基准日的母公司净资产

账面值为 1,576,131.80 万元,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1,575,731.59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评估值为 2,568,442.49 万元,评估增值 992,710.90

万元,增值率为 63.00%。

根据以上评估结果,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天安财险 26.96%股权交易价

格为 6,907,216,823.34 元,即每股天安财险股份的交易价格为 2.58 元。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山东和信出具的和信审字(2015)第 000592 号《审计报告》、和信专字

(2015)第 000208 号《备考审阅报告》和西水股份编制的 2015 年 5 月 31 日的

合并财务报表,西水股份本次交易前后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4

交易前 交易后 变动幅度

资产总额 4,874,953.95 5,545,355.83 13.75%

负债总额 4,005,344.56 4,005,344.56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313,619.69 884,757.15 182.11%

每股净资产(元/股) 8.17 9.80 19.97%

2014 年

项目

交易前 交易后 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983,208.19 983,208.19 -

营业利润 24,630.04 24,630.04 -

利润总额 15,947.12 15,947.12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8,522.19 21,679.01 154.38%

每股收益(元/股) 0.22 0.24 9.09%

2015 年 5 月 31 日

项目

交易前 交易后 变动幅度

资产总额 11,343,095.02 12,013,496.90 5.91%

负债总额 9,536,710.77 9,536,710.77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409,813.35 1,373,260.76 235.09%

每股净资产(元/股) 10.81 15.21 40.70%

2015 年 1-5 月

项目

交易前 交易后 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456,692.75 456,692.75 -

营业利润 190,098.04 190,098.04 -

利润总额 191,617.10 191,617.10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4,687.84 86,345.55 148.92%

每股收益(元/股) 0.90 0.96 7.00%

由于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将天安财险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因此,

本次交易完成后,除因募集配套资金使资产规模增加外,上市公司负债规模和营

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等指标均未发生变化,但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资产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两项指标将大幅增长,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

和每股收益较本次交易前均有所增加。因此,本次交易能够提高上市公司对天安

财险的直接持股比例,突出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西水股份将新增518,686,242股股份,其中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新增309,882,832股,募集配套资金新增208,803,410股,西水股份总股本增至

902,686,242股。本次交易完成前后西水股份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本交易行前 本次交易后

15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北京新天地 52,447,968 13.66 52,447,968 5.81%

上海德莱 37,164,180 9.68 37,164,180 4.12%

新时代证券 5,290,178 1.38 5,290,178 0.59%

银炬实业 85,985,072 9.53%

绵世方达 85,985,072 9.53%

德新景 84,906,571 9.41%

中江信托 40,608,093 4.50%

湖北聚隆 3,540,713 0.39%

武汉泰立 1,888,380 0.21%

上海浦高 1,006,601 0.11%

陆家嘴集团 4,345,297 0.48%

浦东土控 1,617,033 0.18%

配套融资股东 208,803,410 23.13%

其中:正元投资 41,760,682 4.63%

其他流通股 289,097,674 75.28% 289,097,674 32.03%

合计 384,000,000 100% 902,686,242 100%

注:报告书中本次重组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按照配套融资发行价格33.08元/股、正元投

资认购配套融资总额的20%计算。

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前,西水股份控股股东为正元投资,实际控制人为肖卫

华,本次交易完成后,正元投资合计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及通过北京新天地、上

海德莱和新时代证券持有)西水股份的股权比例为15.15%,西水股份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西水股份控制权的变化。

六、本次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锁定期

银炬实业、绵世方达、德新景、中江信托、湖北聚隆、武汉泰立、上海浦高、

陆家嘴集团、浦东土控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2014 年 4 月,天安财险召开 2014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一致同意以每股 1.5

元的价格增加注册资本 1,333,333,333 元,其中由银炬实业认购股份 45,000 万股、

德新景认购 75,000 万股;同意天安财险注册资本变更为 6,981,251,708 元。

2014 年 5 月,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普华永

道中天验字(2014)第 256 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予以审验。

16

2014 年 6 月,中国保监会出具《关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

资 本 的 批 复 》( 保 监 许 可 [2014]563 号 ), 同 意 天 安 财 险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为

6,981,251,708 元。

2014 年 8 月 5 日,上海市工商局向天安财险换发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为 6,981,251,708 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绵世方达、银炬实业、德新景持有的天安财险股份数分别

为 1,067,347,012 股、1,127,742,000 股、750,000,000 股。本次交易中,绵世方达、

银炬实业、德新景拟以其中的 728,540,189 股、728,540,189 股、719,402,188 股天

安财险股份认购西水股份本次拟发行的股份,其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超过 12

个月,不属于《重组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情形。

除绵世方达、银炬实业、德新景外,中江信托、湖北聚隆、武汉泰立、上海

浦高、陆家嘴集团、浦东土控持续持有天安财险股份的时间均已超过 12 个月,

亦不属于《重组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情形。

综上,交易对方关于锁定期的安排符合《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交易对方关于锁定期的安排符合《重组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锁定期

正元投资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向其他配套融资者发行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七、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本次交易的对方已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方案;

2、本次交易已经天安财险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已经西水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批准

1、相关交易对方完成《资产评估报告》于国资主管部门的备案;

2、西水股份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3、中国保监会批准公司收购天安财险股权并募集资金增资天安财险;

4、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17

公司在取得上述批准前不得实施本次重组方案。

八、本次交易相关方的承诺

(一)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承诺人 主要内容

保证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保证提

供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除 SBI 外的交易对方 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

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

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

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

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保证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保证提

供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SBI

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真实、

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披露

信息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

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

董监高

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

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

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

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

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

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公司保证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

保证提供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正元投资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

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18

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

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

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

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二)股份锁定的承诺

承诺人 主要内容

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的西水股份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

除 SBI 外的交易对方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其在西水

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因本次认购本次配套融资取得的西水股份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

正元投资 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其

在西水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人 主要内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除

西水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外,以下同)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任何地

方均不存在与西水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任

何业务或经营。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未来

明天控股、正元投资、 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可能与西水股份主营业务构成实

北京新天地、上海德 质性竞争的任何业务或经营。

莱、新时代证券 三、本公司不会利用对西水股份控制关系损害西水股份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作为西水股份控股股东/

间接控股股东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在承诺有效期内,如果本公司

违反本承诺给西水股份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及时向西水股份进行

足额赔偿。

一、本人及本人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除西水

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外,以下同)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任何地方均

不存在与西水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任何业

务或经营。

二、本人及本人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未来不会

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可能与西水股份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

肖卫华

竞争的任何业务或经营。

三、本人不会利用对西水股份控制关系损害西水股份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并在本人作为西水股份实际控制人的

整个期间持续有效。在承诺有效期内,如果本人违反本承诺给西水

股份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及时向西水股份进行足额赔偿。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作为西水股份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本公

绵世方达、银炬实业、 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西水股份及其

德新景 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生产

与经营,亦不会投资任何与西水股份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

19

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

如在上述期间,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西水

股份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

本公司将立即通知西水股份,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西水股份,

以避免与西水股份及下属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以确

保西水股份及西水股份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作为西水股份持股 5%以

上的股东的期间持续有效。在承诺有效期内,如果本公司违反本承

诺给西水股份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及时向西水股份进行足额赔

偿。

(四)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在本公司作为西水股份的控股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间接控股股

东期间,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直接、间接控制的公司、企业(简称“关

联方”)将严格规范与西水股份及其控制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关联

方将与西水股份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西水股份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西水股份章程的规定履行批

准程序,并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关联

方将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

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保证关联交

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明天控股、正元投资、

四、在西水股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

北京新天地、上海德

他企业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本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履行

莱、新时代证券

必要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等义务,履行批准关联交易的

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公司保证将依照西水股份章程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相

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或其一致行动关系人/间接

控股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西水股份

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西水股份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六、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作为西水股份控股股

东或其关联方/间接控股股东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在承诺有效期

内,如果本公司违反本承诺给西水股份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及时

向西水股份进行足额赔偿。

一、在本人作为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西水股份”)的实

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以及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公司、企业(简称

“关联方”)将严格规范与西水股份及其控制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关联方

将与西水股份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西水股份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西水股份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

程序,并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肖卫华 三、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关联方

将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

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保证关联交易

价格具有公允性。

四、在西水股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本人将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等义务,履行批准关联交易的法定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

五、本人保证将依照西水股份章程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相应

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

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西水股份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西水股

份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并在本人作为西水股份实际控制

人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在承诺有效期内,如果本人违反本承诺给

西水股份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及时向西水股份进行足额赔偿。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

少与西水股份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

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与西水股份按照公平、公允、

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批准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绵世方达、银炬实业、

务,保证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西水股份进行交

德新景

易,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西水股份的资金、利润,亦不利

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西水股份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作为西水股份持股 5%以

上的股东的期间持续有效。在承诺有效期内,如果本公司违反本承

诺给西水股份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及时向西水股份进行足额赔

偿。

(四)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一)保证人员独立

1、保证西水股份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领薪;保证西水股份的财务人员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中兼职、领薪。

2、保证西水股份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

且该等体系完全独立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保证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西水股份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经营系统和配套设施,

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房产、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

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商品采购和销售系

统。

2、保证西水股份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且资产全部处于西水股份

正元投资、肖卫华 的控制之下,并为西水股份独立拥有和运营。

3、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有西

水股份的资金、资产。

(三)保证财务独立

1、保证西水股份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西水股份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

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西水股份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帐户。

4、保证西水股份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承诺人及承诺人不违

法干预西水股份的资金使用调度。

5、不干涉西水股份依法独立纳税。

(四)保证机构独立

1、保证西水股份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

整的组织机构。

21

2、保证西水股份内部经营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

立行使职权。

3、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西水股份之间不产生机

构混同的情形。

(五)保证业务独立

1、保证西水股份的业务独立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2、保证西水股份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

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3、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

不干涉西水股份的业务活动。

(五)其他说明和承诺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36 个月内,将根据实际需要,通过二级市场增

持上市公司股份等合法合规措施,保证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

正元投资 市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其他任何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

股份数量,以保持本公司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维护上市公司控

制权的稳定。

1、本公司就本次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西水股份拟收购的天安财险股权系为本公司真实持有,不存在

通过协议、信托或任何其他安排由他人委托本公司代为持有的情

形,亦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任何其他安排将本公司以天安财险

股权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授予他人行使的情形。

3、本公司与参与本次重组的其他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也不存在就参与本次重组及重组之后的一致行动安排。

4、本公司在本次重组完成后 36 个月内不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公司

绵世方达、银炬实业、 股份,也不与其他投资人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者通过关联方或者

德新景 其它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主动谋求西水股

份实际控制人地位。

5、本次重组完成后,西水股份将保持由正元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

制的下属企业提名的董事在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占多

数。

6、在本次重组完成后 36 个月内,如因本公司行使董事提名权,将

导致正元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丧失或可能丧失对西

水股份董事会控制权的,本公司承诺将放弃行使上述董事提名权,

并全力配合正元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采取任何巩固

其对西水股份董事会控制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正元投资有限

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有关改组董事会的提案投赞成票)。

九、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一)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本次交易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经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重组办法》

等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本报告书披露后,公司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

22

披露义务,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与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执行关联交易批准程序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其实施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于关联

交易审批决策程序规定。本次交易方案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

议案时,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提醒全

体股东参加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为参加股东大会的股

东提供便利,就本次交易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

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将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四)提供投资者沟通渠道

公司将在相关信息披露以后,提供电话、电子邮件和信件等方式,为投资者

对本次交易的意见提供方便,确保投资者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建议权。

(五)股份锁定安排

银炬实业、绵世方达、德新景、中江信托、湖北聚隆、武汉泰立、上海浦高、

陆家嘴集团、浦东土控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

查结论明确以前,银炬实业、绵世方达、德新景、中江信托、湖北聚隆、武汉泰

立、上海浦高、陆家嘴集团、浦东土控不转让其在西水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正元投资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向其他配套融资者发行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六)本次交易不会摊薄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

根据山东和信出具的和信审字(2015)第 000407 号《审计报告》,2014 年

西水股份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 8,522.19 万元,每股收益为 0.22 元/股。

根据山东和信出具的和信专字(2015)第 000208 号《备考审阅报告》,假设本

次交易于 2014 年 1 月 1 日完成,则 2014 年西水股份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23

为 21,679.01 万元,每股收益为 0.24 元/股,较本次交易前提高 9.09%。本次交易

不会摊薄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

十、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本公司聘请广发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依法设立,具备保荐机构资格。

24

第二节 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此次重大资产重组时,除本报告书的其他内容和与本报

告书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相关交易对方

完成《资产评估报告》于国资主管部门的备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方案、中国保监会批准公司收购天安财险股权并募集资金增资天安财险和中国证

监会核准本次交易。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或核

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交易存在审批风险,特此提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交易无法按期进行的风险

本次交易存在因以下事项导致不能按期进行的风险:因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

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暂停、中止或取消本次交易;交易过程中标的公司出现

不可预知的重大影响事项,则本次交易可能将无法按期进行。如果本次交易无法

进行或需重新进行,则需面临交易标的重新定价的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

三、标的资产估值风险

根据天安财险审计报告,截止 2015 年 5 月 31 日,天安财险持有的投资组合

规模为 9,192,957.68 万元,其中投资于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分别为

2,771,480.74 万元、1,249,170.03 万元。2015 年 6 月以来,股票市场大幅下跌,

二级市场股价的波动可能会对天安财险的总资产、净资产和偿付能力产生不利影

响,也可能会对其投资收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经营指标产生重要影响。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5]第 836 号《评估报告》,中联评估对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天安财险采用了资产基础法与市场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最终

以市场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经评估,截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天安财险

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为 1,575,731.59 万元,评估值为 2,568,442.49

25

万元,增值率为 63.00%;天安财险的评估值较账面值增值较大,其差异原因详

见本报告书“第五节/一、本次评估基本情况”,请投资者仔细阅读。

四、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足的风险

本次募集的配套资金将用于向天安财险增资、支付交易对价和中介机构费用。

如果公司股价出现较大幅度波动,或市场环境变化,将可能导致本次募集配套资

金金额不足。尽管公司董事会已设定了配套融资发行底价调整机制,且正元投资

已在《股份认购协议》中明确认购金额不低于 13 亿元且不低于本次配套融资总

额的 20%,但仍旧面临配套资金募集不足的风险。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足,

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对天安财险的增资额度,将对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的天

安财险股权比例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提请投

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利率变动风险

保险公司的某些产品及投资收益易受到利率变动的影响,利率的变动可能对

天安财险的投资收益及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利率风险来自于利率的波

动和资产负债久期的错配。利率对诸多因素高度敏感,包括政府的货币政策和财

政政策、国内及国际经济及政治因素、贸易盈余、监管规定及天安财险控制范围

以外的其他因素。

在利率上升期间,天安财险可能无法将所投资资产及时替换为所需的较高收

益率的资产。因此,天安财险可能不得不接受较低的收益率,从而导致较低的盈

利能力。同时投资资产价格会因市场利率上升而受到不利影响,因而可能造成投

资损失;对保单持有人的现金付款将导致总投资资产及投资收益的减少;固定收

益投资的公允价值由于利率上升而下降,将对该年度的股东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在利率下降期间,天安财险的即将到期投资、以及利用较低利率环境而被赎

回或预付的债券,通常会被替换为收益率较低的新投资,使得天安财险的平均投

资收益率将会下降,从而对天安财险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26

六、保险业务所采用的主要假设和估计与实际存在差异可能导致的定

价不充分、准备金计提不足等风险

天安财险的经营业绩部分取决于实际给付及索赔金额与产品定价时所使用

的主要假设和估计之间的相符程度。

保险产品的定价是基于一系列合理假设的基础之上的。天安财险的定价假设

基础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行业数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市场情况确定。但

由于假设本身存在一定的估计性,并且外部环境是动态变化的,假设基础很可能

由于外部因素发生变化而偏离实际情况,造成产品定价不合理,使得产品销售情

况不佳或无法获得合理利润,或者实际赔款与产品设计定价时预计的赔付产生差

异。如实际环境与历史数据不一致,或天安财险的实际投资表现差于相关假设,

则天安财险的盈利能力可能受到不利影响,从而对业务、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造

成不利影响。

天安财险为保险产品提取准备金的水平,是基于相关监管规定及天安财险

(有关上述假设及估计)的经验,以及财险行业的普遍经验。然而,估计保险准

备金是一个复杂的流程,涉及众多可变因素及主观判断,在确定未付保单给付及

理赔责任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估计金额可能大大偏离实际金额。如最初建立

的准备金被证实为不充足,天安财险将在理赔及付款方面发生实际金额超过估计

金额的额外支出。此外,天安财险可能需要为未来的保单给付增加准备金,因而

在准备金提取或重新估计的期间会导致额外支出。上述额外支出可能对天安财险

的业务、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七、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不完善或失效的风险

虽然天安财险已建立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系统,当中包括天安财险认为对业

务运作适当的组织架构、政策、程序及风险管理方法,然而,该等风险管理及内

部控制系统无法能够识别、管理或防范所有风险,并且天安财险可能需要更多时

间来全面评价及评估其充分性及有效性,因此,天安财险可能需要不时进一步改

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系统。

天安财险采取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方法一般基于对历史情况的分析,对未

来风险特征与过去相似的假设,天安财险无法保证该等假设总是有效。此外,天

27

安财险自 1995 年开始经营,有限的历史信息及营运经验,可能不足以充分反映

天安财险存在的风险。

近年来天安财险已大幅更新信息技术系统以更好地收集、分析及处理信息。

然而,天安财险无法保证现有的信息技术系统在未来仍然充分、足够。因此,天

安财险以信息技术系统的数据收集及分析能力为依托的风险管理方法及技术,可

能无法有效指导天安财险采取及时和适当的措施,进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天安财险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也有赖于天安财险员工的有效执行。天安财

险庞大的业务规模及数目众多的分支机构,使天安财险无法保证在执行风险管理

及内部控制时不会发生任何人为失误或错误。这可能对天安财险的业务、经营业

绩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随着中国保险业监管的持续放开和中国保险市场的持续发展,天安财险未来

可能会提供更广泛、更多元化的保险产品并扩大投资范围。天安财险保险产品及

投资渠道的多元化,将对天安财险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如果天安财险

未能适应业务变化并及时调整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则可能会对天安财险的业务、

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八、投资风险

根据《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保险资金可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

定的范围内运用于流动性资产投资、固定收益类投资、权益类投资、不动产类投

资以及其他金融投资。

近年来,尽管相关监管机构已扩大了保险公司能够投资的资产类别,但与国

际保险公司所能投资的资产类别相比,投资范围仍较为有限。此外,尽管投资类

别逐步扩大,天安财险在投资于部分资产类别(如在境内股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及证券投资基金)时,在投资额度及比例方面仍受到限制。天安财险有限的投资

组合的范围可能对天安财险的业务、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随着相关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投资资产类别的放开以及天安财险的偿付能

力充足率进一步提升,天安财险可能会获准将保险资金投资于新的投资类别,新

的投资资产类别的风险及流动性与天安财险以往投资的资产类别可能有较大的

差异,从而可能增加天安财险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任何政治、经济、社会及市

场状况及其他因素的不利变动,均可能导致天安财险投资组合回报下降,或产生

28

重大损失,从而可能对天安财险的业务、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与其他保险公司一样,天安财险资产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及一定比例的

权益类投资,因此,固定收益市场、股票市场的波动可能对天安财险固定收益证

券、股票的市场价值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对天安财险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

不利影响。

九、监管政策、法律法规变动的风险

天安财险须遵守《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受到中国保监会

等监管部门多方面的监管,包括保险产品的条款及保险费率、最低偿付能力充足

率等。如果天安财险未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可能受到罚款、限制业务扩

展、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从而对天安财险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一些新颁布生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解释和适用性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而且,适用于天安财险的法律法规也可能会不时变动。这些不确定性和变动可能

会增加天安财险的业务成本,或限制天安财险的业务发展,从而可能对天安财险

的业务、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十、行业竞争不断加剧的风险

天安财险在业务上面临着激烈的竞争。财险行业的竞争建立在多项因素的基

础上,其中包括品牌知名度及美誉度、服务质量、投资表现、产品组合及功能、

定价技术、成本竞争力、营销渠道、运营效率、创新能力、理赔效率及资本实力

等。天安财险的主要竞争对手是国内领先的其他财险公司,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的

逐步开放,天安财险也面临着来自外资财险公司日益加剧的竞争。此外,市场上

未来也可能出现其他的潜在竞争对手,如来自商业银行的潜在竞争。天安财险的

部分内资及外资竞争对手可能拥有更多的资本、技术及政策资源,在销售渠道、

地域覆盖、产品多元化等方面可能比天安财险更具竞争力。

近年来,国内金融机构正大力开发新型投资产品,以满足社会公众不断增长

的多元化金融投资需求。随着有关证券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政策的放开,金融

投资产品的供应量将更大,品种将更丰富。该等产品可能会对公众更具吸引力,

从而对天安财险提供的一些具备类似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的销售造成不利影响。

29

十一、股利支付受限的风险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利只能从可分配利润中支付。可分配利润指天安

财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定的税后利润减去任何累计亏损弥补额和天安财险需

提取的公积金及总准备金后的余额。在特定年度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存于以

后年度分配。截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天安财险经审计的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150,546.68 万元,天安财险因存在未弥补亏损而无法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的情形。

另外,天安财险支付股利还受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根据《保险公司偿付

能力管理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高于 150%的保险公司,应当以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确定的可分配利润和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确定的剩余综

合收益的低者作为利润分配的基础;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 100%的保险公司,中

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向股东分红。因此,天安财险向股东分配股利的能力,除取

决于天安财险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之外,还可能受限于偿付能力充足率等相关

监管要求的规定。

十二、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风险

2001 年之前,全国实行统一的车险费率和条款。2001 年 10 月我国开始在广

东省试点车险费率改革,2002 年 8 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

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 号),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在

全国范围内开展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取消统一的车险费率和条款。然而,由于

当时我国车险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比如车险产品同质化严重、数据基础不完善

等,车险费率改革政策实行后车险市场出现恶性价格竞争,费率水平不断下降,

甚至出现全行业亏损。2006 年 6 月,为抑制车险市场的恶性价格竞争,中国保

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

19 号),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监管。此后,受上述规定及其相关政策

的影响,以及我国汽车销售量持续增长等宏观因素的推动,车险市场盈利水平逐

渐回升。

2009 年以来,我国再次尝试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并先后于北京和深圳进

行试点。2012 年 3 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2〕16 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

30

理制度,逐步建立市场化导向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并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车险

费率可由保险公司自行制订,标志着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在全国范围内重启。

2015 年 2 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

见》(保监发〔2015〕18 号),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我国国情的商业

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以行业示范条款为主体,创新型条款为补充,建立标准

化、个性化并存的商业车险条款体系;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市场化为导向,逐步

扩大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费率厘定自主权。

虽然费率市场化改革有利于车险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但短期内可能导致车

险市场的盈利水平下降,有可能对天安财险业务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

影响。

31

第三节 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公司调整产业结构,推进转型发展

近年来,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控影响,经济增速逐渐回落,国家基础设施建设

和房地产投资明显放缓,市场对水泥需求量持续低迷。上市公司区域内水泥竞争

格局加剧,水泥行业呈现出一片无序竞争的局面,水泥市场供需关系的严重失衡,

导致产品价格及销量一直处于低位水平,公司水泥生产业务经营业绩难有较大起

色。面对不利的经济环境和激烈的市场竞争,公司战略性的放弃了部分水泥生产

业务,积极推进“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营方式,促进公司发展”的经营理念,

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2013 年,公司完成对水泥资源的整合,出售了控股子公司乌海西水 55%的

股权,不再持乌海西水的股权;受让包头西水 45%的股权,包头西水成为公司全

资子公司;出售了控股子公司上海益凯 90%的股权,不再持上海益凯的股权;根

据包头市政府要求,包头西水 2013 年末已进入停产状态。目前,公司下属子公

司仅有天安财险正常营业。

2、未来保险行业的发展面临重大发展机遇

2014 年 8 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

发〔2014〕29 号);2014 年 10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 号);2015 年 8 月,国务

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保监会等七部委《关于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

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60 号)。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中央、

国务院把发展现代保险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对于开创保险

业在更广领域和更深层面服务全局的战略机遇,谱写保险业加快发展新篇章具有

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为保险业发展迎来重大机遇。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提高持股比例,增强天安财险的稳定经营

2012 年,中江信托、银炬实业、SBI 将其所持天安财险股权的经营表决权授

32

权委托给上市公司,经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2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西

水股份将天安财险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在经营表决权授权委托后,天安财

险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均有了极大改善。

2014 年 12 月,中江信托、银炬实业与西水股份再次签署了《授权协议书》;

2015 年 1 月,绵世方达与西水股份签署了《授权协议书》。《授权协议书》约定,

本次授权的开始日期为 2015 年 1 月 1 日,截止日期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授权

期限为 3 年。

上述授权在一定期限内解决了天安财险的经营问题。但是,授权到期后,上

述 3 家公司是否继续授权、授权后西水股份合计拥有的经营表决权是否能够超过

50%,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此,西水股份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收

购部分天安财险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对天安财险进行增资,以提高持股比例。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西水股份持有天安财险 50.87%股份,天安财险成为西

水股份的控股子公司,天安财险在经营上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将得到有效改善,

有利于天安财险的稳定经营。

2、实现天安财险资的长远健康发展

在各股东的大力支持下,天安财险注册资本已达 99.31 亿元,各项业务快速

发展。未来,天安财险将继续坚持“效益、管理、改革、创新”的经营方针,实

施财产险和理财险“双轮驱动”的发展战略,实现规模和效益同步发展。

另一方面,2011 年以来,国内保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中小型保险公司生

存压力空前巨大,天安财险同样也面临着巨大的发展压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天安财险预计可以获得约 670,401.88 万元的增资,净资产

将大幅增长,以满足偿付能力监管二类标准,进而带动业务规模快速增加,有助

于提升天安财险的行业竞争力,实现天安财险的长远健康发展。

3、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做大做强上市公司

由于国家整体经济增长下行,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下滑,水泥需求疲软,供需

形势严峻。根据国家政策以及包头市政府要求,包头西水停产,导致 2014 年公

司水泥业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仅 219.16 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 98.46%。但同时,

在传统险费率市场化改革、降息等利好政策的带动下,保险市场快速增长。2014

年度,天安财险实现净利润 39,710.90 万元,影响归属于西水股份母公司的净利

润 7,044.12 万元,占公司合并净利润 82.66%。

33

本次交易完成后,天安财险成为西水股份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合并报表

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净利润规模将得到大幅提升。因此,本次交易有

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对实现公司发展战略、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具有重要的战

略意义。

二、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本次交易已经交易对方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已经天安财险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已经西水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批准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相关交易对方完成《资产评估报告》于国资主管部门的备

案、西水股份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收购天安财险股权并

募集资金增资天安财险事宜尚需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公司在取得上述批准前不

得实施本次重组方案。

三、本次交易概述

西水股份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天安财险 26.96%的股

权,同时向包括正元投资在内的不超过 10 名其他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

金两部分。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现金购买天安财险股权

西水股份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天安财险 26.96%的股

权。其中,西水股份拟向银炬实业、绵世方达、德新景、中江信托、湖北聚隆、

武汉泰立、上海浦高、陆家嘴集团、浦东土控等天安财险股东以发行股份的方式

购买其持有的天安财险 26.44%股权,向 SBI 以现金方式购买其持有的天安财险

0.52%股权。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西水股份拟向包括正元投资在内的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6,907,216,823.34 元,且不超过拟购买资产

34

交易价格的 100%,本次募集的配套资金将用于向天安财险增资、支付交易对价

和中介机构费用。

正元投资承诺按照与其他发行对象相同的认购价格认购,认购金额不低于

13 亿元且不低于西水股份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20%。

西水股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互为前提,共同

构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中任何一项未获得所需的批准,

则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自始不生效。

本次交易完成后,西水股份将持有天安财险 50.87%股权。

3、发行价格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即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的 90%。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西水股份股票交易均

价=决议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西水股份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 120 个交

易日西水股份股票交易总量。

在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考虑分红派息的影响,发行价

格为 21.86 元/股。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上述发

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2)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配套融资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的董事会(即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不低于上市公

司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在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实施完毕后,考虑分红派息的影响,不低于 33.08 元/股。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

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市场询价结果

来确定。正元投资不参与询价,接受最终的询价结果并以该价格认购股份。

35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上

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调价机制

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即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前,出现下述情形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A、上证综指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0 个交易日的收

盘点数相比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即 2015 年 6 月 2 日前一交易日收盘

点数(即 4,828.74 点)跌幅超过 10%;或

B、证监会保险指数(883172)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

少有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相比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即 2015 年 6 月

2 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即 4,341.09 点)跌幅超过 10%。

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价格调整幅度为西水股份该次董事会决

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上证综指/证监会保险指数(883172)收盘点数的算术平

均值较西水股份股票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即 2015 年 6 月 2 日前一交易日上证

综指/证监会保险指数(883172)收盘点数累计下跌的百分比。若上证综指和证

监会保险指数(883172)同时满足调价条件,则以上述计算后上证综指或证监会

保险指数(883172)累计下跌百分比较低者作为调价幅度。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价格不进行调整,发行股份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进

行相应调整,即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股份所购买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调整后

的发行价格。

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在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

准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走势,并经合法程序召开董事会

会议(决议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对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进行一次调整,

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36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山东和信出具的和信审字(2015)第 000407 号《审计报告》、和信专字

(2015)第 000208 号《备考审阅报告》和西水股份编制的 2015 年 5 月 31 日的

合并财务报表,西水股份本次交易前后主要财务数据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交易前 交易后 变动幅度

资产总额 4,874,953.95 5,545,355.83 13.75%

负债总额 4,005,344.56 4,005,344.56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313,619.69 884,757.15 182.11%

每股净资产(元/股) 8.17 9.80 19.97%

2014 年

项目

交易前 交易后 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983,208.19 983,208.19 -

营业利润 24,630.04 24,630.04 -

利润总额 15,947.12 15,947.12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8,522.19 21,679.01 154.38%

每股收益(元/股) 0.22 0.24 9.09%

2015 年 5 月 31 日

项目

交易前 交易后 变动幅度

资产总额 11,343,095.02 12,013,496.90 5.91%

负债总额 9,536,710.77 9,536,710.77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409,813.35 1,373,260.76 235.09%

每股净资产(元/股) 10.81 15.21 40.70%

2015 年 1-5 月

项目

交易前 交易后 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456,692.75 456,692.75 -

营业利润 190,098.04 190,098.04 -

利润总额 191,617.10 191,617.10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4,687.84 86,345.55 148.92%

每股收益(元/股) 0.90 0.96 7.00%

由于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将天安财险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因此,

本次交易完成后,除因募集配套资金使资产规模增加外,上市公司负债规模和营

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等指标均未发生变化,但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37

资产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两项指标将大幅增长,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

和每股收益较本次交易前均有所增加。因此,本次交易能够提高上市公司对天安

财险的直接持股比例,突出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西水股份将新增518,686,242股股份,其中发行购买资产新

增 309,882,832 股 ,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新 增 208,803,410 股 , 西 水 股 份 总 股 本 增 至

902,686,242股。本次交易完成前后西水股份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北京新天地 52,447,968 13.66 52,447,968 5.81%

上海德莱 37,164,180 9.68 37,164,180 4.12%

新时代证券 5,290,178 1.38 5,290,178 0.59%

银炬实业 85,985,072 9.53%

绵世方达 85,985,072 9.53%

德新景 84,906,571 9.41%

中江信托 40,608,093 4.50%

湖北聚隆 3,540,713 0.39%

武汉泰立 1,888,380 0.21%

上海浦高 1,006,601 0.11%

陆家嘴集团 4,345,297 0.48%

浦东土控 1,617,033 0.18%

配套融资股东 208,803,410 23.13%

其中:正元投资 41,760,682 4.63%

其他流通股 289,097,674 75.28% 289,097,674 32.03%

合计 384,000,000 100% 902,686,242 100%

综上,本次发行前,西水股份控股股东为正元投资,实际控制人为肖卫华,

本次交易完成后,正元投资合计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及通过北京新天地、上海德

莱和新时代证券持有)西水股份的股权比例为15.15%,西水股份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西水股份控制权的变化。

五、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正元投资拟认购金额不低于13亿元且不低于本次配套融

资总额的20%;本次交易后,银炬实业、绵世方达、德新景将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根据《上市规则》及相关法规关于关联交易之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

38

易。关联股东将在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六、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借壳上市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西水股份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天安财险

26.96%的股权,该部分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690,721.68 万元,并募集配套资金向天

安财险增资。本次交易完成后西水股份将持有天安财险 50.87%的股权,成为天

安财险的控股股东。

根据《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具体指标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上市公司 标的资产 比值

资产总额 4,874,953.95 10,998,467.95 226.00%

营业收入 983,208.19 982,591.62 99.94%

净资产 313,619.69 690,721.68 220.24%

注:天安财险 2014 年度营业收入仅包括其已赚保费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净资产指标

仅计算了本次拟收购的天安财险 26.96%股权的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已达到《重组办法》关于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比例标准,且属于《重

组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提交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

组审核委员会审核。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完成后,正元投资(及通过北京新天地、上海德莱和新时代证券)

持有上市公司 15.15%股份,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肖卫华仍为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西水股份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

上市。

39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摘要)》之签章页]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0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退市西水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从短期技术面看,近期消息面活跃,主力资金有介入迹象,短期呈现震荡趋势,市场关注意愿一般。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