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5)第308号
致: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9月1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
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公
司四层多功能厅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作为在中国
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
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
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
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并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5
年9月10日下午14:45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公司四层多功能厅召开,由公
司董事长郑建军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股东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自2015
年9月10日至2015年9月10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393,751,0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8.09%。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人,共计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2%。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93,752,0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8.0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等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对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及本所
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计票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
投票表决结果为计算依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修改<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393,752,0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393,752,0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张聪晓
赵巍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 100032
2015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