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豪科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5-09-1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5)第308号

致: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9月1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

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公

司四层多功能厅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作为在中国

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

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

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

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并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5

年9月10日下午14:45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公司四层多功能厅召开,由公

司董事长郑建军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股东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自2015

年9月10日至2015年9月10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393,751,0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8.09%。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人,共计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2%。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93,752,0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8.0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等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对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及本所

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计票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

投票表决结果为计算依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修改<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393,752,0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393,752,0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张聪晓

赵巍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 100032

2015 年 9 月 10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大豪科技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