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运:关于控股子公司明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收到民事反诉的诉讼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9-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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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798 股票简称:宁波海运 编号:临 2015-052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宁波海运明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收到民事反诉的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诉与反诉法院已立案受理(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控股子公司宁波海运明州高速有限公司为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诉未涉及金额,反诉涉及返还租金、经济损失计

94,042,444.94 元,并支付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后续进展尚需进行必要司法程序,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

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有关本次反诉的本诉情况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控

股 51%的子公司宁波海运明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州高

速”)经营的宁波绕城高速公路西段自 2007 年 12 月建成运营通车以

来,高架桥下空间被侵占现象相当严重,给高架桥桥梁结构和道路行

车安全带来了严重安全隐患。为此,经多次研究并借鉴同行业的做法,

明州高速形成了以租赁促管理,以管理促规范、保安全的桥下空间管

理思路。2011 年 3 月 18 日与 2012 年 3 月 23 日,明州高速与宁波新

普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普储运”)先后签订《场地租赁合同》,

约定将宁波绕城高速公路西段高架桥下部分场地出租用作经营仓储

业务。明州高速累计收到租金 3,664,692.50 元。

根据 2012 年 6 月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达的《全市高速公路

沿线综合环境整治实施意见》的规定以及后续宁波市交通委、宁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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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管理局的决定,上述高架桥下用于经营仓储业务的仓储设施被认

定为违法建筑被要求限期拆除。按照《场地租赁合同》的约定,因政

府主管部门决定必须停止租赁物出租而导致原告无法履行租赁合同

时,合同自动提前终止。为此,明州高速多次口头或书面告知新普储

运解除合同,新普储运一直拖延处理。2015 年 4 月 10 日,明州高速

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于 2011 年 3

月 18 日、2012 年 3 月 23 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并腾退场地。

新普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驳回后,上诉至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宁波市江北区

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件。2015 年 7 月 30 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正式

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甬北民初字第 903 号。

二、本次反诉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反诉受理情况

新普储运于 2015 年 8 月 14 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

并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向法庭递交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双方签订

的《场地租赁合同》无效并返还租金、赔偿经济损失等(详见本部分

“反诉方诉讼请求”)。

明州高速于 2015 年 9 月 9 日收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的通知,

告知新普储运已缴纳反诉诉讼费,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反诉

人(本诉被告)新普储运与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明州高速场地租赁

纠纷案件。

(二)本次反诉的基本情况

1、本次反诉各方当事人

(1)反诉人(本诉被告):宁波新普储运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樟木矸

法定代表人:谢祖芳

(2)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宁波海运明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北岸财富中心 2 幢

法定代表人:陈明东

2、反诉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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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决确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 2011 年 3 月 18 日、2012 年

3 月 23 日签订的两份《场地租赁合同》无效;

(2)判决被反诉人返还租金 3,664,692.50 元,并自收取之日起

至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3)判决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 90,377,752.44 元,并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至实际赔偿之日止;

(4)本案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三、案件进程情况

本次诉讼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2015 年 9 月 9 日

法院召集反诉人与被反诉人进行了证据交换,法院要求反诉人于 2015

年 9 月 24 日之前进一步提供经济损失方面的有效证据。案件开庭日

期尚未确定。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后续进展尚需进行必要司

法程序,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

五、其他说明

本公司将对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报备文件

(一) 宁波海运明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起诉状

(二) 宁波新普储运有限公司反诉状及变更反诉状请求函

(三)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通知书【(2015)甬北民初字第 90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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