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09-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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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保护广大股东利益。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自有

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

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既是必要的,也是可

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永海 王大宏 孙新生

2015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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