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保护广大股东利益。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自有
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
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既是必要的,也是可
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永海 王大宏 孙新生
2015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