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5809-1000 传真: (86-10)5809-1100
关于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海螺型材”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范瑞林律师、马宏继律师列席
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 11:00 在芜湖海螺国际大酒店 1909 会议室召开的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芜湖
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决议和独立董事意见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
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
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
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须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
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
1
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15 年 8 月 18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决议,并于 2015 年 8 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
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
对象、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 1 项议案,为《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包括 2 项议项,为《关于提名朱守益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关于提名虞节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上述议案的
主要内容已于 2015 年 8 月 20 日公告。
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8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
性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3 人(代表 3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51,397,2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6%。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
总数的 0%。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股东代表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及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全部议
案及全部议项。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方式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9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表
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及全部议项均经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代表的有效
投票表决通过。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
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4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范瑞林
经办律师(签字):
马宏继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