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对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1-3 号》等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制订、审议流程及内容符
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
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日、解锁条件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薪
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
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
司业绩,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
更持久的回报。
6、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光明 程学林 潘 桦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