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利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09-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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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对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1-3 号》等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制订、审议流程及内容符

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

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日、解锁条件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薪

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

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

司业绩,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

更持久的回报。

6、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光明 程学林 潘 桦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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