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露露: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09-1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证法意[2015]字 0910 第 0249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6518505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5]字 0910 第 0249 号

致: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受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露露”或“公司”)聘请和北

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承德露露二○一

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以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

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承德露露二○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

议召开,并于2015年8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于2015年9月10日下午2:30在承德市开发区京承公路28号白楼宾馆召

开,由公司董事长管大源先生主持。

(四)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

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9日15:00至2015年9月10日15:00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5年9月2日下午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授

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本所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

306,828,3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2,740,560股的40.7615%。股东持有相

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相应资格,符

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股份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2,740,560

股的0.000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3人,其中出席现场会议2人,代表

股份180,7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表决1人,代表股份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1%。本次会议没有发生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增补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

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会

议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增补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306,828,775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

意181,2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

股。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306,828,7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3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

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贺宝银: 赵力峰:

张晓明:

2015 年 9 月 10 日

5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承德露露盈利能力优秀,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