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
的工作态度,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5 年 9 月 10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
规以及《唐山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四、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成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
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5 年 9 月 10 日,并同
意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数量授予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
1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柳宝诚 王汝庚 王富强
2015 年 9 月 10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