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空港: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9-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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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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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5)厦锦律书字第0026号

共 7 页

致: 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

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国际航空

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空港”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出席厦门空港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厦门空港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

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厦门空港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

三、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得到厦门空港公司及其相

关人员的如下保证: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副本和书面材料复印件,与其正本

或原件是严格相符的;

2、文件和书面材料中的盖章和签字均是真实有效的;

3、文件、书面材料、以及有关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以及

4、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且

无任何直接或间接故意导致的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厦门空港提供的有

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厦门空港201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厦门空港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5年8月21日在《上海证

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提案内容

已予充分披露,本次大会对通知公告所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提案内容

没有进行任何变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5年9月10日下午14:00在厦门空港佰翔花园

酒店有限公司国际会议中心召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5年9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出

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止2015年9月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全体股东或股东

委托的代理人有权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3)为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

(4)公司邀请的嘉宾。

根据厦门空港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数为202,579,44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297,810,000股的68.02%。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通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厦门空港董事会秘书和全部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时间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有2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7%。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了认证。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厦门空港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其召集人的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新议案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本次股东会议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只能在现

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参与本次股东会议的投票表

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就会议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3、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本次股东会议的

网络投票情况进行了统计,并向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4、本次股东会议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进行的合并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

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02,581,645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弃权:0股,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大会的全部议案已经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

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厦门空港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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