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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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5)厦锦律书字第0026号
共 7 页
致: 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
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国际航空
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空港”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出席厦门空港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厦门空港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
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厦门空港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
三、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得到厦门空港公司及其相
关人员的如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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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副本和书面材料复印件,与其正本
或原件是严格相符的;
2、文件和书面材料中的盖章和签字均是真实有效的;
3、文件、书面材料、以及有关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以及
4、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且
无任何直接或间接故意导致的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厦门空港提供的有
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厦门空港201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厦门空港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5年8月21日在《上海证
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提案内容
已予充分披露,本次大会对通知公告所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提案内容
没有进行任何变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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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5年9月10日下午14:00在厦门空港佰翔花园
酒店有限公司国际会议中心召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5年9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出
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止2015年9月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全体股东或股东
委托的代理人有权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3)为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
(4)公司邀请的嘉宾。
根据厦门空港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数为202,579,44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297,810,000股的68.02%。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通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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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厦门空港董事会秘书和全部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时间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有2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7%。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了认证。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厦门空港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其召集人的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新议案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本次股东会议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只能在现
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参与本次股东会议的投票表
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就会议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3、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本次股东会议的
网络投票情况进行了统计,并向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4、本次股东会议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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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进行的合并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
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02,581,645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弃权:0股,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大会的全部议案已经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
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厦门空港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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