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大丰: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09-10 18: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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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89 证券简称:神农大丰 公告编号:2015-052

海南神农大丰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股权登记日:2015 年 9 月 7 日。

3、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9 月 10 日上午 9: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9 月 9 日--2015 年 9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交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

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9 日下午 15:

00 至 2015 年 9 月 10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紫荆路 2-1 号紫荆信息公寓 26A 公司会议

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培劲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股东人数均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2 名,代表股份 84,872,782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20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名,

代表股份 73,671,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862%,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 20 名,代表股份 11,201,1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4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

席了本次会议。

三、 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5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84,872,782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及网络)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471,1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2015 年半年度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84,868,782 股同意,0 股反对,4,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及网络)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53%。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467,1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18%;反对 0 股,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2%。

3、审议通过《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84,868,782 股同意,0 股反对,4,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及网络)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53%。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467,1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18%;反对 0 股,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2%。

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84,868,782 股同意,0 股反对,4,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及网络)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53%。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467,1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18%;反对 0 股,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廖春兰、孙民方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

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海南神农大丰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

所关于海南神农大丰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神农大丰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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