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深南电 A、深南电 B; 股票代码:000037、200037; 公告编号:2015-066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9 月 10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9 月 9 日(星期三)至 2015 年 9 月 10 日(星期四)。 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9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 2015 年 9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华侨城汉唐大厦 17 楼会议室
(三)股权登记日:2015 年 9 月 1 日
(四)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公 司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
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
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五)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李洪生副董事长
(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并公告了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八)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1
章程》的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19 人,代表股份 228,932,30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7.98%。
其中:内资股股东及授权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135,864,753 股,占公司内资股
股份的 40.09%;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17 人,代表股份 93,067,548 股,占
公司外资股股份的 35.27%。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19 人,代表股份 228,932,30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7.98%。
其中:内资股股东及授权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135,864,753 股,占公司内资股
股份的 40.09%;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17 人,代表股份 93,067,548 股,占
公司外资股股份的 35.27%。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
(四)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6 人,代表股份 944,3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16%。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了《关于聘请 2015 年度审计机
构及确定其报酬的议案》并形成相关决议,表决结果如下:
代表股份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228,932,301 228,932,301 100% 0 0% 0 0%
其中:A 股股东 135,864,753 135,864,753 100% 0 0% 0 0%
B 股股东 93,067,548 93,067,548 100% 0 0% 0 0%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 944,300 股,占该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陈建惠、宋昱颉
(三)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