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南电A:201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09-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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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深南电 A、深南电 B; 股票代码:000037、200037; 公告编号:2015-066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9 月 10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9 月 9 日(星期三)至 2015 年 9 月 10 日(星期四)。 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9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 2015 年 9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华侨城汉唐大厦 17 楼会议室

(三)股权登记日:2015 年 9 月 1 日

(四)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公 司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

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

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五)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李洪生副董事长

(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并公告了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八)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1

章程》的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19 人,代表股份 228,932,30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7.98%。

其中:内资股股东及授权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135,864,753 股,占公司内资股

股份的 40.09%;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17 人,代表股份 93,067,548 股,占

公司外资股股份的 35.27%。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19 人,代表股份 228,932,30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7.98%。

其中:内资股股东及授权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135,864,753 股,占公司内资股

股份的 40.09%;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17 人,代表股份 93,067,548 股,占

公司外资股股份的 35.27%。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

(四)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6 人,代表股份 944,3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16%。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了《关于聘请 2015 年度审计机

构及确定其报酬的议案》并形成相关决议,表决结果如下:

代表股份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228,932,301 228,932,301 100% 0 0% 0 0%

其中:A 股股东 135,864,753 135,864,753 100% 0 0% 0 0%

B 股股东 93,067,548 93,067,548 100% 0 0% 0 0%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 944,300 股,占该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陈建惠、宋昱颉

(三)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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