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5 证券简称:银之杰 公告编号:2015-069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9 月 10 日(星期四)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9 月 9 日—2015 年 9 月 10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9 月 10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9 月 9 日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1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天祥大厦 AB 座 10A 公司会议
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向军先生
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 人,代表公司股份
308,387,7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授权代表 9 人,代表股份 308,280,6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7,1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3 人,代表公司
股份 453,8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银之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
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募集资金利息投资设立易安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8,387,7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3,83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8,387,7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3,83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8,387,7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3,83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章彦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