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景峰医药 公告编号:2015-057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增加或减少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9 月 10 日(星期四)14:30 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10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9 日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10 日 15:00。
2、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30 层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叶湘武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总体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律师、
财务顾问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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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264,263,94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3.04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55,645,44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1.96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8,618,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77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28,121,23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51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9,502,73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438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8,618,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776%。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全体参与
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增加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4,247,2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7%;
反对 1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104,5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406%;反对 1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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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4,247,2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7%;
反对 1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104,5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406%;反对 1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顾平宽律师、王冰律师出席大会并出具了经
该所负责人张学兵确认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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