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盾股份: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09-10 1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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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15-066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5 年 8 月 25 日,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

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下午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工业园区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分别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09 日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10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20,076,4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75.04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04,4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5.25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5,676,4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9.7977%。

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0,740,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2.96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064,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16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5,676,4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9.7977 %。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建灿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

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

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0,076,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74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律师李燕、张帆影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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