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于 2015 年 9 月 2 日收到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
市公司”)将于 2015 年 9 月 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会
议资料。我们认真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听取了公司的相关说明,与公司相关人
员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重
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
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公司拟议的向重庆新拓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拓投资”)发行股份购买新拓投资持有的重庆联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重庆隆鑫隆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1%股权、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 51%股权及重庆腾翔实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
宜。
2、本次交易方案项下过渡期间损益归属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及股东的整
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过渡期期间损益归属调整
不构成对本次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3、公司拟与新拓投资及本次交易其他相关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等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可操作性。该等协议中对于过渡期期间损
益归属、盈利补偿承诺年度的调整不构成对本次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基于上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
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李嘉明
章新蓉
陈正生
曹国华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 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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