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关于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之委托,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指派央金、罗桑群培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贵公
司 2015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规范意见(2000 年修订版)》(以下简
称《规范意见》)及《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15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定于 2015 年 9 月 8 日下午 14:00 在
西藏拉萨市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公司 2015 年度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15 年 8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中列明的本次大会审议事项、通知方
式及时间、地点等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大会于 2015 年 9 月 8 日 14:00 在西藏拉萨
市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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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戴扬先生主
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代表(和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
份 3,088,6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5%。
此外,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的合法资
格。
三、关于本次大会表决程序
(一)本次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举手表决方
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二)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1、审议了《关于延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 2,988,708 股,
反对票为 99,90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
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 96.77%,该议案获得有效通
过;
2、审议了《关于延长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经表
决,同意票为 2,988,708 股,反对票为 99,900 股,弃权票
为 0 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
权的 96.77%,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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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
章程》的规定。
本次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本次大
会的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
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本次大会之用途,经本律师及本所
同意依法公告。
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
律师:央 金
律师:罗桑群培
201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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