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矿业:201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09-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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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关于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之委托,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指派央金、罗桑群培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贵公

司 2015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规范意见(2000 年修订版)》(以下简

称《规范意见》)及《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15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定于 2015 年 9 月 8 日下午 14:00 在

西藏拉萨市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公司 2015 年度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15 年 8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中列明的本次大会审议事项、通知方

式及时间、地点等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大会于 2015 年 9 月 8 日 14:00 在西藏拉萨

市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

1

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戴扬先生主

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代表(和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

份 3,088,6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5%。

此外,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的合法资

格。

三、关于本次大会表决程序

(一)本次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举手表决方

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二)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1、审议了《关于延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 2,988,708 股,

反对票为 99,90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

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 96.77%,该议案获得有效通

过;

2、审议了《关于延长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经表

决,同意票为 2,988,708 股,反对票为 99,900 股,弃权票

为 0 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

权的 96.77%,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2

以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

章程》的规定。

本次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本次大

会的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

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本次大会之用途,经本律师及本所

同意依法公告。

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

律师:央 金

律师:罗桑群培

2015 年 9 月 8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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