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200054 证券简称:建摩B 公告编号:2015-067
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3 年 7 月 17 日,宁波市镇海永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正投资)向重庆市第
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孙伟宝无法对
子公司宁波建设摩托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建设制造)进行清算为由,要求
对宁波建设制造 319.43 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于 2014 年 1 月
16 日开庭审理,于 2014 年 5 月 22 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本公司及孙伟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19.43 万元及负担受理费 32354 元。一审判决后,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
律错误,于 2014 年 5 月 28 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公
司根据一审判决,于 2014 年度全额计提预计负债 322.67 万元。上述相关内容详见 2014 年 7
月 12 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
2015 年 8 月 30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 00637 号民事判决;由孙伟宝就宁波建设制造对原告永正投资的
319.43 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负担本案案件一审及二审受理费;驳回永正投资对本公
司的诉讼请求。
二、 案件审理、判决情况
2014 年 12 月 24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2015 年 8 月 30 日作出终
审判决,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6 日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 0032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 00637 号民事判决;
2、孙伟宝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宁波建设制造对永正投资的 319.43 万元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一审、二审受理费用。
3、驳回永正投资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在 2014 年半年度,根据 2014 年 5 月 22 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本公司
及孙伟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194300 元及负担受理费 32354 元,共计 3226654 元,已全额计
提预计负债。
现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 00323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拟于 2015
年第三季度对前期计提预计负债作会计冲回处理。
四、备查文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 00323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