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4 号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 C 座 2202
电话:010-62142669
传真:010-62161507
-1-
北 京 汉 智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9 月
8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 A 座 27 层
会议室召开。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
委托,指派石义占律师、石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
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数码视
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相
关文件,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公司已
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当日及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
2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 核 查 , 公 司 于 2015 年 8 月 20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公司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以及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其他事项,并对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
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8 日 9:30 开始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东路 1 号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 A 座 27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9 月 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00 至 3: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9 月 7 日下
午 3:00 至 2015 年 9 月 8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等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9 月 1
日。
3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6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34,650,5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458%。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1,356,1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9.067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
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
6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294,4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782%;参加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网络和现场)共 6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7,431,2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19%。前述有表决权
的股东均于 2015 年 9 月 1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
票,并于会议召开前进行了登记。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人员以及本
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4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 2015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
程序由本所律师、监事、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参加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公告所列明的议
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4,640,5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5
的 99.9926%;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421,2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635%;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3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5 年 9 月 8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
(本页无正文,下转签字页)
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石义占 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石义占 ________________
石 磊 ________________
2015 年 9 月 8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