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码视讯: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09-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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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4 号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 C 座 2202

电话:010-62142669

传真:010-6216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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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汉 智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9 月

8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 A 座 27 层

会议室召开。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

委托,指派石义占律师、石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

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数码视

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相

关文件,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公司已

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当日及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

2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 核 查 , 公 司 于 2015 年 8 月 20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公司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以及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其他事项,并对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

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8 日 9:30 开始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东路 1 号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 A 座 27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9 月 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00 至 3: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9 月 7 日下

午 3:00 至 2015 年 9 月 8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等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9 月 1

日。

3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6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34,650,5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458%。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1,356,1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9.067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

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

6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294,4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782%;参加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网络和现场)共 6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7,431,2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19%。前述有表决权

的股东均于 2015 年 9 月 1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

票,并于会议召开前进行了登记。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人员以及本

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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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 2015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

程序由本所律师、监事、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参加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公告所列明的议

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4,640,5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5

的 99.9926%;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421,2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635%;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3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5 年 9 月 8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

(本页无正文,下转签字页)

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石义占 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石义占 ________________

石 磊 ________________

201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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