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孚色纺: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09-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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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3038 号现代国际大厦 28 层

二○一五年九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华孚色

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陈忆律师、王轶群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从

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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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

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

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8 月

18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zse.cn ) 、 巨 潮 资 讯 网 网 站

(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告了《华孚色纺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公告》”)。《股东大会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时间、地点、

召集人、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7 日下午 14:30-16:00 在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 5022 号联合广场 B 座 14

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6 日(星期日)- 2015 年 9 月 7 日

(星期一)。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5 年 9 月 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2)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9 月 6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

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孙伟挺先生主持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公告》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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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截止到 2015 年 8 月 2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

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东名册与出席会议

股东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以及股东签

到册的核对、审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

的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 名,代表股份 463,508,5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832,992,573 股的 55.6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 3 名,代表股份 463,395,3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832,992,573 股的 55.6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

名,代表股份 113,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832,992,573 股的 0.0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共计 3 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 0 人,参加网络投票的 3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13,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832,992,573 股的 0.0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也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财务顾问和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

3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以下 3 项议案:

议案一:《关于投资新疆阿克苏华孚恒天色纺工业园项目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公司扩大理财渠道和增加理财金额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续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公告》中所

载明的议案完全一致。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股东大会公告》和公告中已列明

的提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进行了表决,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进行的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

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获得出席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有效通过,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投资新疆阿克苏华孚恒天色纺工业园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3,508,5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公司扩大理财渠道和增加理财金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3,508,5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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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关于续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3,508,5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以上表决议案与《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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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

司二○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谭岳奇 陈忆

王轶群

二○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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