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42 证券简称:华孚色纺 公告编号:2015-051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新增、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时间: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9 月 7 日(星期一)下午 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9 月 6 日-9 月 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9 月 6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 5022 号联合广场 B 座 14 楼会
议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63,508,5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64%。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3
人,代表股份 463,395,3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55.6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代理人)3 人,代表股份 113,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1%。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共计 3 人(参加网络投票的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13,2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 0.0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伟挺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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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大
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现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大
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现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投资新疆阿克苏华孚恒天色纺工业园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3,508,5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1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详见 2015 年 7 月 14 日刊登《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关于阿克苏华孚恒天色纺工业园项目投资协议的公
告》。
2、《关于公司扩大理财渠道和增加理财金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3,508,5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1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详见 2015 年 8 月 18 日及 8 月 20 日刊登《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关于公司扩大理财渠道的公告》及《关于公司扩
大理财渠道的补充公告》。
3、《关于续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同时
授权董事会确定审计费用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 463,508,5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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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1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到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二 O 一五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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