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被提名人的资料,我们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和相关决策、协调能力,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亦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任何惩罚和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公司提名、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合法有效。
综上,同意聘任廖创宾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林军平先生、徐俊雄先生、
蔡中华先生、林斌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徐俊雄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聘任苏旭东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 徐宗玲、余应敏、解浩然
2015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