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5年9
月7日在青岛市城阳区流亭空港工业园恒顺众昇集团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5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8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5年8月19日公告发出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
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方法及时间,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联
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9月7日下午13:30在青岛市城阳区流亭
空港工业园恒顺众昇集团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6日15:00至2015年9月7日
15:00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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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师。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数共 73 名,代表股份 1,781,3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10%。通
过网络投票平台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调整 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
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
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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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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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5年9月07日出具,正本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黄宁宁 陈 枫
朱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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