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关于使用部分节余募集资金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节余募集资金对外投资系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发展战略
所作出的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最优配置和最大效益,通
过一次控股,分期支付,平均估值的协议规定,减少了投资风险,且不影响原募
投项目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
金文辉 郭雪萌 吴跃平
2015 年 09 月 0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