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上半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虹计通
保荐代表人姓名:于力 联系电话:021-23153728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勇 联系电话:021-2315372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及时审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不存在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数 的情况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相关规章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由银行寄送募集资金账户对账
单,现场检查 1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募集资金进展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不适用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5次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华
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
虹日国际电子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核
查意见》、《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
于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之核查
意见》、《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东方花旗证券有限
公司关于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东方花旗证券
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
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
查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不适用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1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华
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不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无
(2)培训日期 无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无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无 不适用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
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无 不适用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无 不适用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
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华虹集团承诺: 是 不适用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本公司不会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华
虹计通的股份,也不由华虹计通收
购本公司所持股份。上述锁定期限
届满后,转让上述股份将依法进行
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法人股东申腾信息、浦交 是 不适用
投资、天星技术、南华太投资、思
久奇半导体均承诺:“在华虹计通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
司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华虹计通的股
份,也不由华虹计通收购本公司所
持股份。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转
让上述股份将依法进行并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自然人股东王伟谷、蒋永 是 不适用
祥、顾坚、廖萃琪、郑汝宜、高习
明、邓建华、蒋守雷、姜晓琦、毛
建明、朱安官、王志强、童坚敏、
蔡勤、潘志国、姚苏民、王德馨、
郁振宇、潘金妹、周义江、朱佑瑜、
李华承诺:“在华虹计通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会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
所持华虹计通的股份,也不由华虹
计通收购本人所持股份。上述锁定
期限届满后,本人转让上述股份将
依法进行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4、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是 不适用
理人员的股东范恒、章曙、楼生琳、
徐明、高晓承诺:“在华虹计通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
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
华虹计通的股份。本人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所持华虹计通股份不会
超过所持股份的 25%,离职后半年
内,不会转让所持有的华虹计通股
份。本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转让上述股
份将依法进行并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5、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 是 不适用
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
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的有
关规定,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后,国有股东华虹集团、申腾信息、
浦交投资和天星技术合计将其持
有的 200 万股公司股权划转给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其中华
虹集团划转 1,151,851 股,申腾信
息划转 462,627 股,浦交投资划转
231,313 股,天星技术划转 154,209
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
继上述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不适用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上半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于 力 张 勇
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