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
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一)上市公司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上市公司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资产购买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故上市公司不存在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交易对方及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对象关于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
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
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交易对方何啸威、刘自明、翟志伟、张强、丁辰灵、深圳市深港产学研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
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故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的情形。
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非公开发行的对象包括凯撒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在
内的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
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的情况,故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三)其他参与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经独立财务顾问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参与方确认,各参与方及其经办人
员,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
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也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故上述各参与方及其经办
人员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
形。
特此说明。
(余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
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
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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