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为神雾
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担保系基于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原化工”)
对于神雾环保“电石生产新工艺”以及“港原化工节能技改项目”节能效益分享的充
分信心,同时为有效解决神雾环保对港原化工的大额应收账款问题,为支持港原
化工通过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而作出。本次港原化工融资租赁方案如顺利实施,
可大幅解决公司对港原化工的应收账款问题,有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
业绩和现金流状况,并进一步促进双方在电石炉节能技改及“电石生产新工艺”方面
的深入合作。
2、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还将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3、港原化工作为公司的重要客户,其自身具有较好的资产质量和经营业绩;
同时,港原化工目前正在执行的、由公司承担的“节能技改项目”也在顺利推进,
竣工投产后将有助于进一步改善港原化工未来的经营状况。截止目前没有任何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
的正常运营和业务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4、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港原化工本次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王天义_____________
李德峰_____________
汪月祥__________ __
2015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