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 2015 年 08 月 31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
公司聘请,委派经办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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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月 11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08 月 31 日 14:00 如期在汕头市龙湖珠津
工业区珠津一街 3 号凯撒工业城 6 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
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8 月 31 日上午 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8 月 30 日 15:00 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 3 人,代表
股数 220,404,60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0.7567%。
2、 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1,403,158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0.323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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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1,867,7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 1 人,代表股份 20,464,60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7128%;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403,15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231%。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关于投资设立专项产业基金(二期)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
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
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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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之签字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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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宁宁 周 易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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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颖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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