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发表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金森林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之事
宜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任职资格合法。根据公司提供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简历等相关资料,
上述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7 条、《深圳证券交易税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上述人员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资格。
(二)程序合法。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
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人选。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李国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强桂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郑钟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