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7 证券简称:天和防务 公告编号:2015-064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的议案》。决定在子公司西安天伟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伟电子”)设立以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规范子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项目 开户银行 资金用途 帐号
连续波雷达系统
中信银行西安南
募集资金专户一 系列产品建设项 7251410182600094312
二环支行
目
军民两用防务技
中国民生银行西
募集资金专户二 术研发中心建设 695151789
安枫林绿洲支行
项目
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
员对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同时授权董事长与其他各方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会议决议,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子公司天伟电子(以下简称“甲方”)连同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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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安天伟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已在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
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7251410182600094312及695151789,截至2015年8月28日,
专户余额为0.00万元。上述专户仅用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将连续波
雷达系统系列产品建设项目及军民两用防务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
通过借款方式转入西安天伟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后与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
关的资金支付,除此之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
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
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西
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
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志海、徐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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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7年12
月31日)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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