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保定乐凯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核查了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情况等,现就公司董事会选举及提
名董事候选人发表如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提名张新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我们认为公司进行董事增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及公司需要。根据上述拟任董事的个人履历、工作情况等,未发现其有《公司
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
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邹应全: 林钢: 张洪: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