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凯迪电力 编号:2015-96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凯迪电力或公司)于2015年8
月21日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晋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
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判决已生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约1.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
产绝对值的5.93%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诉讼尚未执行完成,其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性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 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案件的详细具体情况见公司已于2014年7月26日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站上发布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14-36)。
二、 民事判决书内容
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
晋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运城关铝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
告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57,800,960.00元,并从2011
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
定的付款日期止。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6,513.00元,由被告运城关铝热电有限公司负
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三、 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起,本公司没有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性影响
因在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十五日内,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未收到双
方提交的上诉状,因此本判决已生效。截止2015年6月30日,公司关
于关铝项目应收账款为162,805,343.44元,计提坏账准备
97,683,206.06元,账面净值为65,122,137.38元。 鉴于本诉讼尚未
执行完成,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性影响存在不确定
性。公司将根据执行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
应的会计处理。
五、 备查文件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8号。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