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gson Law Firm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 83 号广发银行大厦 20 楼 Add:20/F,Guangfa Finance Centre
83NonglinxiaRoad, Guangzhou,PRC
邮编:510080
Post Code:510080
电话:(8620)8731 1008 Tel: (8620)8731 1008
传真:(8620)8731 1808 Fax:(8620)8731 1808
http://www.kingsonlawfirm.com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精艺股份”)
的委托,指派邓洁律师、云芸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精艺股份于 2015
年 9 月 9 日召开的二○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精艺股份《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精艺股份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8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1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广东精艺金属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
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
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精艺股份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9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广东精艺金属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作了提示性公告。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9 日下午在精艺股份会议
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精艺股份董事长张军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
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四)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
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精艺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精艺股份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额为 77,506,744 股,占精艺股份股
份总额的 31.1773%。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4 名,均为 2015 年 9 月 1 日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精艺股份股东。上述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77,434,944 股,占精艺股份股份总数的 31.148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
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4 名,均为 2015 年 9 月 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精艺股份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1,800 股,
2
占精艺股份股份总数的 0.0289%。
(三)精艺股份部分董事、全部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精艺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
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在网络投票结
束后的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
财产品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77,434,944 股同意、71,8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
成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4%。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精艺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精艺股份《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邓 洁
负责人:谈 凌
中国 广州 云 芸
二○一五年九月九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