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信和平: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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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5H0734 号

致: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信和平”或“公

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竺艳律师参加东信和平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信和平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东信和平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东信和平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东信和平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东信和平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5 年 8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

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业绩考核对标企业的提案》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关于补选监事的提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

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5 年 9 月 9 日(星期三)下午 14:30,召开地点为:珠海市南

屏屏工中路 8 号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9 月 8 日至 9 月 9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9 月 9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9 月

8 日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15 年 9 月 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并结合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6 人,共计代表股份 156,718,734 股,占

东信和平股本总额的 45.2227%。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6 人,共计代表股份 156,718,734

股,占东信和平股本总额的 45.2227%。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0 人,共计代表股份 0 股,占东信和平股

本总额的 0%。。

本所律师认为,东信和平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业绩考核对标企业

的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55,276,80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通过。股东周忠国先生、张晓川先生、黄小鹏先生、陈宗潮先生、宋钢先生作

为股权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监事的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56,718,73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通过。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

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东信和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 TCYJS2015H0734 号《关于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__________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竺 艳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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