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海
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管理遵
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董事会此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提升了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一步增强利润分配透明度,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尤其
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此次对公司章程的修
订。
三、关于修订《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利润分配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此次《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利润分配规划》系根据《公
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条款的修订做了相应的修订,我们认为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
策的修订,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明确了
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有利于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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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保障了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修订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
四、对公司使用钢琴部件技改项目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将钢琴部件技改项目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有利于更加合理、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符合公司业务拓展和发展战略
的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近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
投资,并承诺未来12个月内也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将钢琴部件
技改项目的结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内的募集资金账户余额)用于永久补
充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我们对此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此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拓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降低财
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没
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公司最近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
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亦已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
等高风险投资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
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1,77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
将督促公司根据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围绕主营业务合理规划资金用
途,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议和披露程序。
六、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兴业银行宁波分行申请3,000万元人民币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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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额度,向农业银行宁波北仑支行申请6,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有利于加快
公司资金回笼,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且公司经营
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此
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王根田 段逸超 周 英
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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