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2017 年)利润分配规划
为完善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
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
订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利润分配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未来三年利润分配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
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
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
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
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未来三年利润分配规划的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应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兼顾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的持续良好发展
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听取并采纳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诉
求。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利润分配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和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为: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
利润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公司将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其他法律许可的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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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放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下实施现金分红:(1)
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
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审计机构
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无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者购买资产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达到或者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发
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
需调整前述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劵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议案,应当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和股东大会分别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必须取得
三份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必须
取得全体外部监事同意。公司因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召开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通
知披露同时,应当披露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
(三)利润分配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行业特点、自身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并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在符合
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发展,并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时,公司未来三年每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并确保现金分红
在利润分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为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为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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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为 20%;
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并结合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
定的范围内制订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四)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从盈利情况、战略发展的需要出发,综合考虑股东要求
和意愿、资金成本、融资环境等因素,兼顾股东即期和长期利益,保持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
分配政策须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阅,并且经半数以上
监事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
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问题。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独立董事的意见应作为议案附件提交股东大会。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
营时,公司可修改利润分配政策。该等修改应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重发考虑保
护投资者利益,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充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
利润分配预案或现金分红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时,公司董
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四、公司未来三年利润分配规划的制订周期及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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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至少每三年对已实施的《未来三年利润分配规划》的执行情况进
行一次评估,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
制定新的《未来三年利润分配规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二)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环境造成重
大影响,或有权部门出台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情况下以及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利润分配规划进行调整。调整利润分
配规划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
参与股东大会表决,中小股东实行单独计票机制,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三)公司《未来三年利润分配规划》由董事会提出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独立董事须对公司《未来三年利润分配规划》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
见,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未来三年利润分配规划》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公司未来三年利润分配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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