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制药: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如东东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5-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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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评估报告共三册

本册第一册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如东东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水致远评报字[2015]第2139号

评估机构名称: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报告日:二○一五年九月六日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如东东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本 册 目 录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1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2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4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4

二、评估目的..................................................................................................... 13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13

四、评估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13

五、评估基准日................................................................................................. 14

六、评估依据..................................................................................................... 14

七、评估方法..................................................................................................... 17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19

九、评估假设..................................................................................................... 20

十、评估结论..................................................................................................... 21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24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26

十三、评估报告日............................................................................................. 26

附 件 目 录.......................................................................................................... 28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如东东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

则,恪守了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

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

表专业意见是我们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和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评估对象涉及的资

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

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对

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

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但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做任何形式的保

证。

(五)我们具备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和相关专业评估经验。评估报告中

已披露利用其他机构报告的情形。

(六)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

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

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我们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是为实现评估报

告中所述的经济行为提供参考。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的评估结论仅限

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仅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限内使用,因使用不当造

成的后果与我们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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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如东东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如东东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中水致远评报字[2015]第2139号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

产评估方法和操作规范,对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如东东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之事宜而涉及的如东东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

东全部权益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摘要

如下:

一、评估目的: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如东

东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本次评估旨在反映如东东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

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此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为如东东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全部

权益市场价值,所对应的评估范围是如东东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申报的

全部资产及负债,具体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及流动负

债。

三、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四、评估基准日:2015 年 4 月 30 日。

五、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六、评估结论:

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4月30日持续经营前提下,东力企管经审计后的账面资

产总额为1,523.50万元,负债总额为1,343.50万元,净资产总额为180.00万元。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东力企管资产总额为 70,509.77 万元,负债总额

为 1,343.50 万元,净资产总额为 69,166.27 万元,增值 68,986.27 万元,增值

率 38,32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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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目

A B C=B-A D=C/A×100%

1 流动资产 180.00 180.00 - -

2 非流动资产 1,343.50 70,329.77 68,986.27 5,134.82

3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1,343.50 70,329.77 68,986.27 5,134.82

4 资产总计 1,523.50 70,509.77 68,986.27 4,528.14

5 流动负债 1,343.50 1,343.50 - -

6 非流动负债 - - - -

7 负债合计 1,343.50 1,343.50 - -

8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180.00 69,166.27 68,986.27 38,325.71

在本报告假设条件下,于评估基准日2015年4月30日,东力企管股东全部权

益市场价值为69,166.27万元人民币,金额大写为陆亿玖仟壹佰陆拾陆万贰仟柒

佰元整。

本次评估对东力企管和全资子公司东力香港合计持有100%股权的核心资产南

通东力的股东全部权益(100%股权)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最终选取收

益法评估结果(70,770.66万元)作为最终评估结果;南通东力净资产账面价值

为6,978.59万元,使用南通东力净资产账面值计算的评估增值率为914.11%。

对东力企管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本次评估使用东力企管资产基础法的评估

值作为最终评估结果。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

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本报告结论使用的有效期为一年,即自 2015 年 4 月 30 日起至 2016 年 4 月

29 日止有效。

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

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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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如东东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中水致远评报字[2015]第2139号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

产评估方法和操作规范,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如东东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之事宜而涉及的如东东

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一)委托方简介

1.概况

公司名称: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349

注册号:320600000001352

住所:南通市港闸经济开发区兴泰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朱春林

注册资本:26,000 万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2007 年 9 月 28 日

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原料药[扑米酮、苯巴比妥、吡罗昔康、保

泰松、氟尿嘧啶、盐酸苯乙双胍、丙硫氧嘧啶、盐酸奈福泮、左旋多巴、卡比多

巴、格鲁米特、氟胞嘧啶、替加氟、联苯双脂、安乃近、安乃近(注射用)、氨

基比林、双嘧达莫、维生素 B1、硝酸硫胺、非那西丁、磷酸氯喹、碘仿、盐酸

格拉司琼];片剂、丸剂、散剂、冲剂、颗粒剂、胶囊剂、注射剂、糖浆剂、煎

膏剂、酒剂、滋补保健品、药茶、饮料、口服液,化工医药中间体、包装材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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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要的原辅料、药材、农副产

品(除专营)、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化妆品

生产销售;开发咨询服务;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及开展“三来一补”业

务;汽车货物自运。

2.历史沿革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南通中药厂,根据1996年11月南通市人

民政府通政复[1996]94号文《市政府关于同意南通中药厂改制的批复》,南通中

药厂经评估实行增量扩股,改制为南通中诚制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

420.68万元,其中国家股236.18万元,职工个人股184.50万元(以职工持股会为

投资主体)。

2002年6月,根据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复[2002]22号文《市政府关于同意重

组设立南通精华制药有限公司的批复》及公司股东会决议,南通中诚制药有限公

司首先将其“职工持股会”持有的股金184.50万元转让给南通精华集团有限公

司,之后南通中诚制药有限公司与南通制药总厂重组设立南通精华制药有限公

司。重组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00万元,其中南通精华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2,280.00万元,出资比例为38.00%;南通综艺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320.00万元,

出资比例22.00%;南通制药总厂出资1,200.00万元,出资比例为20.00%;江苏省

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总公司出资480.00万元,出资比例8.00%;朱春林等36名自

然人出资720.00万元,出资比例12.00%。

2004年5月,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复[2004]19号《市政府关于南通精华制药

有限公司重组南通制药总厂的批复》及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南通精华集团有限

公司受让南通制药总厂对公司的1,200.00万元出资。

2007年8月,根据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自然人股东李桂顺等6人将

其所持有的135.00万元股份转让给朱春林等11位自然人,至此朱春林等36名自然

人出资仍为720.00万元,出资比例12.00%。自然人股东及股权比例发生了变化。

2007年9月,根据经批准的合同、章程的规定,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公司截至2007年8月31日止的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84,049,172.45元,各股东按原

持股比例享有的净资产以1.4:1比例折合股本6,000万元,其余的24,049,172.45

元转入资本公积。

2008年6月6日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南通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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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38号《关于核准精华制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2,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9.80元。2010年2月

3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联合发布的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

【2009】94 号)规定,以及江苏省国资委2009年8 月6 日下发的《关于同意南

通精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的批复》(苏国资复【2009】56 号),公

司国有股东南通产控集团和南通港闸公司承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分别

将其持有175.7576 万股和24.2424 万元(合计200 万股,占本次实际发行股份

数量的10%)公司股份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根据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2月18日召开的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

议和修改后章程的规定,公司申请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万元,公司按每

10股转增2.5股的比例,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转增股份总额2,000万股,每股面

值1元,计增加股2,000.00万元。变更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0万

元。

根据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3月28日召开的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和修改后章程的规定,公司申请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0万元,公司

按每10股转增10股的比例,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转增股份总额10,000万股,每

股面值1元,计增加股本10,000.00万元。变更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0.00万元。

2012年6月11日,公司名称变更为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修改后章

程的规定,并于2014年9月19日经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4]981

号文《关于核准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

非公开发行6,000万股新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59元。变更后公司的注册

资本为人民币26,000.00万元。

截至2015年4月30日,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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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产控集团 92,606,060 35.62%

昝圣达 45,000,000 17.31%

综艺投资 33,000,000 12.69%

港闸公司 11,394,140 4.38%

朱春林 4,280,000 1.65%

中国银行-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537,345 1.36%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华鑫混合型证 3,449,833 1.33%

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 3,335,462 1.28%

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鹏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 3,215,936 1.24%

投资基金

全国社保基金四零六组合 2,577,305 0.99%

(二)被评估单位简介

1.概况

公司名称:如东东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力企管”)

注册号:320623000363693

住所:江苏省如东县洋口镇洋口化学园区

法定代表人:蔡炳洋

注册资本:180.00 万元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对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的行业进行投资。(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5 年 02 月 06 日

2.历史沿革

东力企管由蔡炳洋和蔡鹏投资成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180.00 万元。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4 月 30 日止,东力企管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

180.00 万元。股权结构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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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蔡炳洋 179.00 99.44%

2 蔡鹏 1.00 0.56%

合 计 180.00 100%

3.近年东力企管资产及财务状况

近年东力企管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5 年 4 月 30 日

总资产 1,523.50

负债 1,343.50

净资产 180.00

注:以上数据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会审字

[2015]259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东力企管长期投资单位简介:

A、东力(南通)化工有限公司

1.概况

公司名称:东力(南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力企管子公司-南通

东力”)

注册号:320600400015555

住所:江苏省如东县洋口化学工业园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蔡炳洋

注册资本:287.8 万美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经营范围:生产甲基肼及副产品 1,1—二甲基肼、异戊酰氯、盐酸;生产销

售氨基硫脲及副产硫酸铵、3—(2,2—二甲基肼) —丙酸乙酯、亚硫酸钠。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06 年 2 月 28 日。

2.历史沿革

2006 年 2 月 27 日,如东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下发东外经审【2006】025

号《关于东力(南通)化工有限公司<章程>及执行董事人选的批复》,同意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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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商刘丽静在如东投资兴建东力(南通)化工有限公司,并原则同意东力企管子

公司-南通东力章程;东力企管子公司-南通东力投资总额 228 万美元,注册资本

160 万美元,由投资方以美元现汇分期投入。

2006 年 3 月 13 日,南通普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通普会验字

(2006)108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6 年 3 月 1 日止,公司已收到刘

丽静第 1 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16.499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 10.31%,

以货币资金出资。

2006 年 12 月 13 日,南通普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通普会验字

(2006)579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6 年 12 月 13 日止,公司已收到

刘 丽 静 第 2 期 缴 纳 的 注 册 资 本 合 计 123.5 万 美 元 , 占 注 册 资 本 总 额 比 例

77.19%,以货币资金出资。

2006 年 12 月 27 日,南通普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通普会验字

(2006)611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6 年 12 月 27 日止,公司已收到

刘丽静第 3 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20.001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

12.50%,以货币资金出资。

2007 年 6 月 10 日,东力企管子公司-南通东力投资总额由 228 万美元增至

339 万美元,注册资本由 160 万美元增至 238 万美元,所增注册资本全部由原投

资方刘丽静以现汇分期投入,首期出资在换领本次营业执照之前缴清不低于增资

部分的 20%,其余部分在两年内缴清。

2007 年 6 月 27 日,如东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东外经审【2007】137

号《关于同意东力(南通)化工有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增资及变更执行董事的

批复》,公司投资总额由 228 万美元增至 339 万美元,注册资本由 160 万美元增

至 238 万美元。

2007 年 7 月 26 日,南通普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通普会验字

(2007)834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7 年 7 月 24 日止,公司已收到刘

丽静新增注册资本的首次出资合计人民币 30 万美元,占新增注册资本比例

38.46%,以货币出资 30 万美元。

2007 年 11 月 7 日,南通普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通普会验字

(2007)1040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7 年 11 月 7 日,公司已收到刘

丽静新增注册资本的第 2 期出资合计 48 万美元,占新增注册资本比例 6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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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货币出资 48 万美元。

2011 年 4 月 28 日,如东县商务局出具东商资审【2011】44 号《关于同意东

力(南通)化工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同意公司投资总额由 339 万美元增至

388.8 万美元,注册资本由 238 万美元增至 287.8 万美元,净增 49.8 万美元,

上述变更后,公司投资总额 388.8 万美元,注册资本 287.8 万美元,由美籍华人

刘丽静全额出资。

2011 年 5 月 3 日,公司取得南通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为 287.8 万美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东力企管子公司-南通东力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刘丽静 287.8 货币 100.00

合 计 287.8 - 100.00

2015 年 4 月 20 日,如东县商务局出具东商资审【2015】42 号《关于同意东

力(南通)化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同意:刘丽静将公司 25%股权转让

给香港东力,刘丽静将公司 75%股权转让给东力企管,东力企管子公司-南通东

力的企业类型由外商独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

2015 年 4 月 20 日,东力企管子公司-南通东力取得江苏省人民政府换发的

批准号为商外资苏府资字[2006]64465 号的《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15 年 4 月 28 日,东力企管子公司-南通东力就本次股权转让及企业类型

变更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东力企管子公司-南通东力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东力企管 215.85 货币 75.00

香港东力 71.95 货币 25.00

合 计 287.80 - 100.00

截至本评估基准日,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未再发生变化。

3. 公司组织结构

东力企管子公司-南通东力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

立了执行董事、监事和各个管理部门,设置职能管理部门有:企管部、供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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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部、安环部、生技部、质检部和财务部等。

4. 近年南通东力资产及财务状况

近年南通东力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4 月 30 日

总资产 9,569.91 10,461.21 13,780.55

负债 3,651.69 2,487.44 4,570.98

净资产 5,918.22 7,973.77 9,209.57

项目 2013 年度 2014 年度 2015 年 1-4 月

营业收入 11,213.60 12,636.25 4,610.96

利润总额 3,434.38 5,147.17 2,192.02

净利润 2,933.04 4,364.65 1,853.11

注:以上数据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分别出具了会审字

[2015]2587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主要资产情况

存货账面价值为20,240,634.36元,包括原材料、在库周转材料及产成品。

房 屋 建 筑 物 类 资 产 账 面 原 值 合 计 28,959,469.55 元 , 账 面 净 值 合 计

24,490,437.10元,包括钢混结构的办公楼、厂房、砼结构的道路等,建筑物基

本上建成于2008年6月以后,房屋建筑结构类型主要为钢混结构、砖混结构,构

筑物结构类型主要为铁艺、砼、钢混结构。

设备类资产账面原值合计 33,523,068.83 元,账面净值合计 22,146,039.40

元。主要系机器设备、车辆及电子设备。

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4,390,844.55 元,其中: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

4,354,632.84 元;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注册商标专用权账面价值 826.67

元。

6.账面未记录的其他无形资产主要为专利类无形资产

南通东力已获得 10 项专利权,其中发明专利 1 项,实用新型专利 9 项,具

体情况如下:

专利权人 专利号 专利类别 专利名称 授权公告日 专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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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通东力 ZL201220134772.0 实用新型 一种易挥发有害液体专用包装装置 2012.12.5 10 年

2 南通东力 ZL201220134880.8 实用新型 一种异戊酰氯生产车间用空气净化装置 2012.12.5 10 年

3 南通东力 ZL201220134732.6 实用新型 一种密封取样装置 2012.12.5 10 年

4 南通东力 ZL201220134725.6 实用新型 一种高安全性精馏冷凝装置 2012.12.5 10 年

5 南通东力 ZL201220134814.0 实用新型 一种过滤检测装置 2012.12.5 10 年

6 南通东力 ZL201220134904.X 实用新型 一种精馏装置 2012.12.5 10 年

7 南通东力 ZL201220134901.6 实用新型 一种甲基肼用高回收率蒸馏装置 2012.12.5 10 年

8 南通东力 ZL201220134721.8 实用新型 一种再沸器疏水装置 2012.12.5 10 年

9 南通东力 ZL201220134775.4 实用新型 一种蒸馏釜用尾气回收装置 2012.12.5 10 年

10 南通东力 ZL201310077319.X 发明 甲基肼水溶液浓缩方法 2014.7.16 20 年

B、东力投资(香港)有限公司

东 力 投 资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Dongli Investment ( Hong Kong )

Limited】,成立于 2015 年 3 月 6 日,由如东东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设立,

设立时注册资本为港币 1.00 万元。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港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东力企管 1.00 货币 100.00

合 计 1.00 - 100.00

截至评估基准日止,东力投资(香港)有限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四)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的关系

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现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和经济主体,不存在产权、行政隶

属等关系,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存在将来可能发生的产权交易关系。

(五)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项目评估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股权转让的各方、资产监

管部门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和上述使用者在本次评估目的前提下使用,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人(单位)使用本评估报告无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

评估机构对报告使用者不当使用评估报告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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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估目的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东力企管股权,本次

评估旨在反映东力企管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以提供价值参

考。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是东力企管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是因上述评估对象而涉及

的东力企管经审计后申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长

期股权投资)和流动负债。上述资产评估前账面金额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账面价值

流动资产 180.00

非流动资产 1,343.50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1,343.50

资产总计 1,523.50

流动负债 1,343.50

非流动负债 -

负债合计 1,343,.50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180.00

委估主要资产基本情况如下: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 1,343.50 万元,减值准备账面值为 0.00 万元,账

面净额为 1,343.50 万元。由东力企管投资设立的 2 家子公司,具体情况见下

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被投资单位名称 投资时间 核算方法 账面值 投资比例

东力(南通)化工有限公司 2015 年 3 月 成本法 1,342.50 75.00%

东力投资(香港)有限公司 2015 年 2 月 成本法 1.00 100.00%

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合计: 1,343,.50

上述资产和负债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

了会审字[2015]2591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以上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四、评估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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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本次评估所选用的价值类型为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市场

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压制的

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采用市场价值类型的理由是市场价值类型与其他价值类型相比,更能反映交

易双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使评估结果能满足本次评估目的之需要。

五、评估基准日

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之约定,本次评估的基准日为 2015 年 4 月 30 日。

选择该评估基准日的理由是:(一)该评估基准日符合相关经济行为的需

要,有利于评估目的的实现;(二)该评估基准日为企业会计月末报表日,也是

审计报告的审计基准日,便于评估机构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的财务资料,有利于评

估工作的完成。

六、评估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

1.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同意精华制药进行资产重组暨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

的批复(苏国资复[2015]73号);

2.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评

估业务约定书》。

(二)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28号,

2004 年8 月28 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1990]第55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7.《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 号令,1991 年);

8.《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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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 号,2005 年8 月25 日);

9.《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10.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

则—基本准则〉的通知》(财企[2004]20号);

2.《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

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资产评估准

则——机器设备》、《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和《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

见》(中评协[2007]189号);

3.《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

4.《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08]217号);

5.《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协会[2003]18号);

6.《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1]228号);

7.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08]217号);

8.《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08]218 号)。

(四)产权证明文件

1.房地产权证;

2.机动车行驶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商标注册证;

5.专利权证;

6.重要资产购置合同或凭证;

7.其他权属证明。

(五)取价依据

1.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行业资料、参数资料等;

2.基准日国债到期收益率、同类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及风险指标;

3.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评估基准日执行的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

4.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全国历年物价指数、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

5.中国统计出版社《最新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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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

2012 年第 12 号);

7. 《2015 年国内机电产品价格信息查询系统》;

8.当地机电产品市场行情;

9.《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9]50 号);

10.《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6

号);

11. 《 关 于 实 施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国 税 函

[2009]203 号);

12.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4 年 11 月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

准》;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1999);

14.《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 年;

15.《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 年;

16.如东县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

18.《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 号);

19.《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308 号);

20.《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 号);

21.《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20 号);

2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2008 年江苏

省人民政府令第 52 号);

23.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93 号《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

法》2013 年;

24.如东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

障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4〕46 号);

25.同花顺资讯金融终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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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未来收益预测资料;

27.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成本、费用构成及分析资料;

28.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人员结构和薪金资料;

29.本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收集的有关市场资料、产业经济和宏观经济资

料;

30.本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收集的有关询价资料和参数资料。

(五)其他依据

1.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

2.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会审字[2015]2591 号审

计报告;

3.评估人员现场清查核实记录、现场勘察所收集到的资料,以及评估过程中

参数数据选取所收集到的相关资料;

4.其他参考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按照《资产评估准则

—基本准则》,评估需根据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恰

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业、股东权

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市场法中常用

的两种方法是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能够采用市场法评估的基本前

提条件是需要存在一个该类资产交易十分活跃的公开市场。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一种

评估方法。收益法的基本原理是任何一个理智的购买者在购买一项资产时所愿意

支付的货币额不会高于所购置资产在未来能给其带来的回报。运用收益法评估资

产价值的前提条件是预期收益可以量化、与折现密切相关的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

险可以预测。

资产基础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扣减因各种因素所造

成的贬值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的思路是任何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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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在决定投资某项资产时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购建该项资产的现行成

本。

三种基本方法是从不同的角度去衡量资产的价值,它们的独立存在说明不同

的方法之间存在着差异。某项资产选用何种或哪些方法进行评估取决于评估目

的、评估对象、市场条件、掌握的数据情况等等诸多因素。

由于我国目前市场化、信息化程度尚不高,企业转让案例的公开资料少,具

有与被评估单位较高相似性和可比性的交易案例及可比因素收集困难,更难以对

参考交易案例有相对充分、全面和具体的了解,个体性差异难以比较。因此本次

评估不具备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条件。

收益法是指通过将东力企管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

估思路。东力企管于 2015 年 2 月份成立,成立时间较短,无历史收益数据,综

上所述,未来收益预测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不宜采用收益法。

东力企管各项资产及负债权属清晰,相关资料较为齐全,能够通过采用各种

方法评定估算各项资产、负债的价值,具备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的基本条

件。

综上,确定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二)资产基础法评估

资产基础法,是以在评估基准日重新建造一个与评估对象相同的企业或独立

获利实体所需的投资额作为判断整体资产价值的依据,具体是指将构成企业的各

种要素资产的评估值加总减去负债评估值求得企业价值的方法。

1.流动资产的评估

(1)货币资金的评估

评估人员对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核对银行对帐单,有未达帐项的,对余

额调节表进行试算平衡,核对无误后,以经核查后的账面价值确认评估值。

2.长期投资的评估

本次评估对被投资单位进行整体评估来确定其在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价值,

以评估后该公司的净资产价值乘以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得出长期投资的评估价

值。计算公式为:

长期投资评估值=被投资单位评估后净资产×持股比例

(1)全资子公司东力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3 月成立,尚未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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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故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2)控股子公司东力(南通)化工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医药中间体的生

产、销售,已经过多年生产经营,影响企业收益的各项参数能够取得或者合理预

测,其面临的风险也能够预计和量化,具备采用收益法的条件。此外,通过对东

力(南通)化工有限公司的账面资产构成情况分析,与委估资产相同或类似资产

可以通过自行购建全新资产获得,具备采用成本法(资产基础法)评估的条件。

因此,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及评估资

料获取情况分析,收益法评估结果更能合理反映东力(南通)化工有限公司股东

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因此,本次评估选定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基准日东力

(南通)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的最终评估结论。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营业性资产价值+溢余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资产价值-有息

负债

其中:营业性资产价值按以下公式确定

其中:P ——评估基准日的企业营业性资产价值

Ri——企业未来第 i 年预期自由净现金流

r ——折现率, 由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估价模型确定

i ——收益计算年

n——折现期

3.负债的评估

对评估范围内的负债,以审定后的金额为基础,对各项负债进行核实,判断

各笔债务是否是被评估单位基准日实际承担的债务,债权人是否存在,以评估基

准日实际需要支付的负债额来确定评估值。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我公司组织评估人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财务会计

人员等)组成评估小组,在被评估单位的财务会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有

关人员配合下,进行了资产评估工作。评估过程简述如下:

1.接受委托:听取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介绍情况,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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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定评估基准日为 2015 年 4 月 30 日,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接受委

托,签订业务约定书。根据评估工作量和被评估单位的实际情况,与委托方共同

确定评估方案,向被评估单位提供评估前资产清查明细表格。

2.资产清查:指导被评估单位财务、工程部门人员配合进行资产清查,填写

我公司提供的资产清查明细表格,按我公司提供的资料清单准备评估所需资料,

协助我公司评估人员到相关部门取得评估资料。根据对委估资产的了解,制定评

估工作计划,组成现场评估工作组,同时根据实际工作进展情况修改评估计划。

评估人员按评估小组的分工分别到被评估单位的财务、工程管理等部门了解

资产的具体情况,委托方指定了专人配合我公司评估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核对数

量,填写现场勘察记录,与企业管理层的访谈、考察企业生产现场,收集企业近

年来各项经营和基础财务数据,分析其获利能力及发展趋势,对被评估单位根据

财务计划和战略规划及潜在市场优势而作出的公司的未来期间的生产经营预测值

进行适当调整。

3.评定估算:了解市场信息,计算、确定各类资产的评估价值,对评估结果

进行整体分析,进行必要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4.提交报告:撰写评估报告,与被评估单位就评估结果交换意见,在全面考

虑有关意见后,对评估报告进行三级复核,在修改、校正后形成并提交资产评估

报告。

九、评估假设

本次评估是建立在以下前提和假设条件下的:

(一)一般假设

1.被评估单位所处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所在的行业保持自

然稳定的发展态势,经营所遵循的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

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

2.假设与被评估单位经营相关的国家现行的税赋基准及税率,银行信贷利率

以及其他政策性收费等评估基准日后不发生重大变化;

3.假设被评估单位完全遵守国家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会出现影响公司发

展和收益实现的重大违规事项;

4.假设被评估单位将保持持续性运营,并在经营范围、方式上与现时方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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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一致;

5.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

响。

(二)针对性假设

1.假设被评估单位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此份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

政策在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2.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管理层是负责的、稳定的,且公司管理

层能稳步推进公司的发展计划,保持良好的经营态势;

3.基于被评估单位基准日现有的经营能力,不考虑未来可能由于管理层、

经营策略和追加投资等情况导致的经营能力扩大;

4.假设被评估单位的研发力量保持稳定,并不断加强研发能力,提高产品

竞争力;

5.东力企管子公司—南通东力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续获得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并持续享有高新技术企业 15%所得税税率及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优

惠政策;

6. 评估未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估算中的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

日有效的价格标准及价值体系;

7. 假设持续经营过程中经营者可以获取必要的信贷或其他资金支持,满足

基本需要。

若将来实际情况与上述评估假设产生差异时,将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报

告使用者应在使用本报告时充分考虑评估假设对本评估结论的影响。

十、评估结论

(一)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经实施上述资产评估程序和方法,在设定的评估前提和假设的条件下,采用

资产基础法评估,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4月30日持续经营前提下,东力企管经审计后的账面资

产总额为1,523.50万元,负债总额为1,343.50万元,净资产总额为180.00万元。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东力企管资产总额为 70,509.77 万元,负债总额

为 1,343.50 万元,净资产总额为 69,166.27 万元,增值 68,986.27 万元,增值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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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 38,325.71%。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目

A B C=B-A D=C/A×100%

1 流动资产 180.00 180.00 - -

2 非流动资产 1,343.50 70,329.77 68,986.27 5,134.82

3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1,343.50 70,329.77 68,986.27 5,134.82

4 资产总计 1,523.50 70,509.77 68,986.27 4,528.14

5 流动负债 1,343.50 1,343.50 - -

6 非流动负债 - - - -

7 负债合计 1,343.50 1,343.50 - -

8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180.00 69,166.27 68,986.27 38,325.71

在本报告假设条件下,于评估基准日2015年4月30日,东力企管股东全部权

益市场价值为69,166.27万元人民币,金额大写为陆亿玖仟壹佰陆拾陆万贰仟柒

佰元整。

东力企管和全资子公司东力香港除合计持有南通东力100%股权外本身无任何

经营活动或负债,本次评估对东力企管的核心资产南通东力股东全部权益(100%

股权)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最终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70,770.66万

元)作为最终评估结果;南通东力净资产账面价值为6,978.59万元,使用南通东

力净资产账面值计算的评估增值率为914.11%。

对东力企管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本次交易使用东力企管资产基础法的评估

值作为最终评估结果。

(二)评估增减值原因分析

东力企管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69,166.27万元,相比母公司

口径账面净资产180.00万元,评估增值68,986.27万元,增值率38,325.71%。

1、东力企管的增值原因:

东力企管和全资子公司东力香港除合计持有南通东力100%股权外本身无任何

经营活动或负债,南通东力净资产账面价值为6,978.59万元,评估值70,770.66

使用南通东力净资产账面值计算的评估增值率为914.11%。本次评估增值的主要

原因为长期股权投资——南通东力采用收益法评估增值。

2、东力企管子公司-南通东力资产基础法评估增值的原因:

南通东力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资产总额为 13,780.55 万元,负债总额为

4,570.98 万元,净资产总额为 9,209.57 万元,增值 2,230.98 万元,增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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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7%。增值原因如下:

(1)流动资产评估增值 904.78 万元,主要原因为对产成品评估考虑了部分

利润所致。

(2)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评估增值 225.11 万元的主要原因是:

①房屋建筑物增值主要原因会计折旧年限比房屋建筑物耐用年限短,折旧速

度快,造成评估增值;

②房屋建筑物建成时间至评估基准日人工、材料价格有一定幅度增长,从而

造成评估增值。

(3)设备类固定资产评估增值 252.99 万元,增减值的主要原因是:

①机器设备评估增值主要原因是:财务设备折旧年限与评估设备经济耐用年

限有所差异及设备的实际状况造成评估净值增值。

②车辆评估增值的主要原因是:财务车辆折旧年限与评估车辆经济耐用年限

有所差异,引起评估净值增值。

③电子设备评估减值主要原因是:电子行业发展较快,早期电子设备降价较

大,造成电子设备总体减值。

(4)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增值 397.75 万元,主要原因是:随着如东县经

济发展以及政府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并且国家对工业用地指标有控制,导致土地

价格有所上涨。

(5)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增值 450.36 万元,主要原因是:账面未记录

的专利无形资产评估增值。

3、东力企管子公司-南通东力收益法评估增值的原因:

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评估值为70,770.66万元,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值为

9,209.57万元,结果相差61,561.09万元,差异率668.45%。主要原因是:

(1)资产基础法是立足于资产重置的角度,通过评估各单项资产价值并考

虑有关负债情况来评估企业价值。从评估结果看,首先,资产基础法仅能反映企

业各项可确指资产的价值,而不能全面、合理地体现企业各项资产整合后的整体

价值,并且采用资产基础法也无法涵盖诸如销售渠道、客户关系、企业资质、产

品认证、人力资源、管理团队等无形资源的价值。

(2)收益法是从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角度出发,反映了企业各项资产的综

合获利能力,其关键指标是未来收益及折现率,对未来收益指标进行预测时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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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了国内外宏观经济情况、行业情况、企业历史年度收益、发展规划等,其评

估结果综合了企业资产配置、资本结构、行业前景、市场占有、经营能力、管理

水平、组织效率、人力资源、商誉等多种因素,收益法能够客观、全面的反映被

评估单位的企业价值。

(3)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有机中间体及精细化工产业逐渐至亚洲,

已经形成了以中国和印度为重心的生产和贸易格局。由于多年累积的技术优势和

未来医药市场的巨大需求,我国医药中间体行业蕴蓄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南通东

力是国内生产甲基肼系列产品的龙头企业,拥有先进生产设施及规模化生产能

力,在行业内有着较高地位。南通东力产品质量好、工艺先进、市场竞争少、市

场容量大,有充分的市场议价权,盈利能力强,另外,南通东力拥有较强的市场

开拓能力、拥有如巴斯夫、先正达、拜耳公司、诺华集团、龙沙集团等世界级大

客户,南通东力不断开发的新产品也将给企业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南通东力作

为轻资产公司,近三年的净资产收益率较高,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因此造成两种

方法评估结果存在较大的差异。

本评估结论未考虑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也未考虑流

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情况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

关事项:

1.本次评估结果是依据本次评估目的,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确定的

现行市场价值,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

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

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

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2.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与评估相关的所有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被评

估单位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3. 被评估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

整性承担责任。评估师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进

行了必要的查验,并对查验情况予以披露,但不应超越执业范围承担验证评估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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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法律权属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责任。

4. 截止评估基准日,东力企管子公司-南通东力将位于如东县洋口镇化学工

业园区的东国用(2006)第 510020 号土地使用权、如东县洋口化聚集区 12、

14、8、10 房屋建筑物(产权证号为如东房权证如东县字第 0820318 号)于评估

基准日抵押给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洋口支行,取得了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洋

口支行发放的贷款 880.00 万元。

5. 对于评估中可能存在的影响评估结果的其他事项,委托方及被评估企业

在评估进行时未作特别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

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6. 本次评估未考虑本次经济行为中可能发生的税负支出,也未对委估资产

的评估增减值做任何可能涉及的纳税准备。

7. 本次评估中,评估师查看了各种建、构筑物的的外部状况,在情况允许

下对房屋建筑物实施了现场勘察鉴定,但仅借助了一般辅助性工具和常规手段,

未使用精密或专业仪器对结构进行测试和鉴定。由于条件所限,对于隐蔽部分无

法实施勘察和观测,本次评估未考虑该项因素对评估值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

注意。

8. 评估师未对各种设备在评估基准日时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做技术检测,评

估师在假定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通

过实地勘察作出的判断。

9. 对被评估单位存在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被评估单位未作

特别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

不承担相关责任。

10. 本次评估结论未考虑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也未

考虑流动性对股东权益价值的影响。

11. 在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以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

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时,对资产评估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

方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方在资产实际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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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注意以上的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所产生的影响。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本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实现本评估报告所载明的目的

和用途。

2.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评估报告的全部或

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

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本评估报告如需按国家现行规定提交相关部门进行核准或备案,则需取得

批复后方可正式使用。

4.本报告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当评估目的在评

估基准日后的一年内实现时,以评估结论作为交易价值参考依据,超过一年,需

重新确定评估结论。

5.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报告的结论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

明的评估目的使用,以及送交审查使用。未经委托方许可,不向他人提供或公

开。

十三、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正式提出日期为:2015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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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产评估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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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目 录

(一)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复印件);

(二)委托方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经济行为文件及主要权属证明资料(复印件);

(五)委托方承诺函;

(六)被评估单位承诺函;

(七)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八)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九)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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