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桥起重: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09-09 13: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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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 0 2 5 2 3 证券简称:天桥起重 公告编号:2 0 1 5 -067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向华电电力

科学研究院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456 号)文

核准,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32,298,137 股募集配套资金,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83 元,募集

配套资金总额为 156,000,001.71 元,扣除发行费用 8,629,520.76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 147,370,480.95 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15 年 8 月 10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 211305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2015 年 9 月 6 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株洲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

问)(以下简称“丙方”)经协商,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

容如下:

一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账 号 为

368080100100241122,截止 2015 年 8 月 7 日,专户余额为 14,750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支付现金及发行股份收购杭州华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100%股权之配套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

结算业务。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

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

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超及尹雷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

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

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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