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环保: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与公司关于《王新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

来源:深交所 2015-09-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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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王新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

补充协议

二零一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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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

关于《王新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

补充协议

为加强郑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

要求实施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维护污水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经中华人民共

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授权,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下称“甲方”)与中原环

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乙方”)于 2006 年 4 月 6 日签署了《王新庄污水处理

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原《特许经营协议》”)。

由于王新庄污水处理厂经营成本因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增加,根据原《特许经

营协议》约定的污水处理单价调整机制,经甲乙友好协商并报郑州市政府同意,

在原《特许经营协议》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污水处理费

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污水处理单价在原《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单价基础

上,每吨增加 0.23 元,调整后污水处理单价为【1.23】元/吨。

二、原《特许经营协议》的续签

2.1 原《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除法律、法规、规章

另有规定外,甲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重新确定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的重新确

定应当于特许经营期满 24 个月前完成。

2.2 甲方重新确定特许经营者时,如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提供了符合本协议

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服务,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

取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的优先权。

三、王新庄污水处理厂技改工程及回购

3.1 根据郑州市委、市政府决定,王新庄污水处理厂进行了升级改造,由郑

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化公司”)代建投入共计 25347.26 万元,

该改造工程已于 2011 年 12 月 22 日取得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验收批复。

3.2 经乙方与净化公司协商一致,乙方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净化公司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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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

买王新庄污水处理厂技改工程资产(以下简称“技改资产”)。

3.3 原《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若甲方不再与乙方续

签特许经营协议,则甲方应对技改资产进行回购,王新庄污水处理厂其他设施仍

按原《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进行无偿移交。

3.4 甲乙双方根据原《特许经营协议》第 6.1 条组建的移交委员会同时负责

技改资产的回购工作。

3.5 甲乙双方应于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 24 个月内确定技改资产的回购价款,

回购价款以技改资产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尚未摊销的剩余价值为标准,以保障乙方

回收投资成本及取得合理的投资回报为原则。

3.6 回购价款依据双方共同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的审核结果确定。

甲方应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将回购价款支付乙方。

四、其他

4.1 本补充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其定义与原《特许经营协议》

中的定义相同。除本补充协议所作修改的内容之外,原《特许经营协议》的其余

部分继续有效。

4.2 本补充协议生效日为王新庄污水处理厂技改工程资产交割日。

4.3 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特许经营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与原《特许经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4 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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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与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王新庄污

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章页)

甲方(主管部门):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司):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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