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书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
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光正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
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于 2015 年 4 月 2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
关联交易处于筹划阶段的提示性公告》(2015-016)。为进一步推进
公司转型战略,基于进一步整合规范现有燃气业务的目的, 公司决定
收购孙烨先生持有的光正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49%的股权。
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有利于公司资源整合,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此项关联
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协议中约定的定价方式及交易方式
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事前认可书
(本页无正文,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收购控股子
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
单喆慜 杨之曙
章晓东 马新智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