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6 证券简称:西泵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6
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
日披露了《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
告》,公告披露了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详见登载于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 《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5-055)。
根据 2015 年 9 月 7 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证监会联合发布的财
税[2015]101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中的“第二条: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
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规
定,现将权益分派方案中涉及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的内容更新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11,269,292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80 元;持
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
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
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除上述内容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