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林集团: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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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黑鸿律字(2015)第 07 号

致: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张博、钟继成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见证律师已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

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

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本所已得到

公司承诺函,公司提供给本所见证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

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无虚假、遗漏和隐瞒之处。本所见证律

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就本

次股东大会公司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

1

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

见。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

见证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在《 上海证券报》、上

海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会

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登记办法、网络投

票注意事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9 日(星期三)

下午 14:00 时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 319 号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八楼会议室召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8 日(星期二)15:00 时至 2015

年 9 月 9 日(星期三)15:00 时。现场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张云琦先

生主持。

本所见证律师经审核,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议程

及其他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9,688,95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6%;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提供的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信息,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2 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89,688,9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6%。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会议

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见证律师经审核,上述参会股东和有关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见证律师经审核,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3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

中,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全体股

东提供投票平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

络投票相关信息,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是否

议案内容 同意票数 同意比例 反对票数 反对比例 弃权票数 弃权比例

序号 通过

关于选举白彦壮先生为

1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 89,688,952 100.00% 0 0.00% 0 0.00% 是

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即同意该议案的表决权数

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4

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陆(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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